弘扬法治精神的四个着力点

弘扬法治精神的四个着力点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必须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增强全社会厉行法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内容之一,是迄今为止人类能够认识到的最佳治国理政方式。弘扬法治精神,应在以下几个方面狠下功夫。

树立法治理念。要破除人治观念。“人治”是我国传统社会形成的建立在个人专断与独裁基础上的治理方式,其观念主要表现为专制思维、官本位思想,与法治精神格格不入。当前我国正在经历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从“熟人社会”向“陌生人社会”转型,现代社会是以法治为主要特征的社会,我们必须把国家治理观念从“人情社会”向“法治社会”转变,从法理上为实现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奠定坚实基础。要坚持以人为本。在立法上,要恪守以民为本、立法为民理念,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志、得到人民拥护。在执法上,要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依法惩处各类违法行为,加大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执法力度。在司法上,要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惩恶扬善,匡正压邪,公开、公平、公正,实行无罪推定,罪由法定,罪刑相当,公正裁判,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

形成法治思维。在思想认识上要坚持依法行政原则。领导干部要有法律至上观念,始终坚持“依法办事”、“唯法是从”、“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享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的要求,以现代宪法所倡导的“人民主权”、“民主政治”、“限权政府”、“人权保障”、“公正司法”等法治价值为遵循,遵从法律,依法办事。在行为习惯上要坚持合法性思维。领导干部做任何事情都必须有法律意识,在行使公权力时,应仔细审视自己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和要求,把法律而不是个人意愿作为判断是非曲直的标准。在工作作风上要具有民主治理意识。要推行政府权力清单制度,建立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实行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等。

坚持法治方式。要坚持办事依法。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坚持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绝不允许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要坚持遇事找法。领导部门和领导干部在作决策和处理问题时,必须形成凡事先找法律依据的习惯,按法律规定和程序处理。在行为观念上,要秉持对市场主体,“法无禁止即可为”;对政府部门,“法无授权不可为”;对公民个人,“法不禁止即允许”的法治思想,制约公权,保障人权,使法治成为社会安定有序的压舱石。要坚持解决问题用法。法治是最大的社会公约数,领导干部要把守法用法作为开展工作的基本方式,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决不能凭主观愿望解决问题。在解决涉及维权的维稳问题时,既要把群众合法合理的利益诉求解决好,这是第一位的,但也不能一味迁就用“闹”的办法来解决问题,要把矛盾的解决、诉求的张扬,纳入法律轨道,用法治思维解决问题。要坚持化解矛盾靠法。在化解矛盾时,必须坚持依靠法律办事,对进入法定渠道的矛盾问题,要严格依据事实、法律,公开公正处理,善于用法律上的事实分清是非,用权利义务思维分清对错,在法律框架内明确权利、界定义务,让群众充分体会公平正义,信服法律权威。

建设法治文化。要加强法治精神培养。要进行广泛深入的法治宣传教育,通过长期的学习、训练与培养,使人们形成与法治相适应的理念意识、生活方式与行为习惯,深刻理解法治的刚性要求和实践价值,牢固确立法的权威不容挑战、法的地位不容置疑、法的作用不容削弱的思想,使法律成为制约人们言行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要建立法治的核心价值体系。要强化公民主体意识。要通过广泛深入的法治宣传教育,使公民了解法律、熟悉法律、信任法律最后达至信仰法律,从而在心理上、情感上真正认识到自身的权利义务和主体地位。最广泛地动员和组织人民依法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积极投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培养法治观念,遵从法制规范,做到全民守法要营造浓厚的文化氛围。要进行广泛深入的法治宣传教育,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和精神文明创建内容,增强全社会厉行法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形成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社会氛围。要建立推进法治建设的体制机制,明确法治建设的目标、任务、责任,把法治建设成效作为衡量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重要内容、纳入政绩考核指标体系,把能不能遵守法律、依法办事作为考察干部重要内容,倒逼运用法治思维开展工作。

(作者系省社科联副主席)

责任编辑:郭浩校对:佘小莉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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