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不能让司法资源更趋紧张

改革不能让司法资源更趋紧张

现在,大家对司法的现状颇有诟病,但又有多少人了解司法的实际运行机制和运行状况?我因工作关系常常奔波于各级法院之间,我感觉省级法院未必了解中级法院的情况,中级法院未必了解基层法院的细节,因此询问上级法院关于下级法院的审判流程细节时,得到的答案经常是模棱两可的。下级法院对上级法院的决策也颇多微词,认为上面“站着说话不腰疼”;上级法院的领导对下级法院的诉求也高度警惕,认为是部门本位,不愿放弃既得利益。

学者亦然。我参加各种学术会议,就会发现很多专家真的是“书本专家”,对实务知之甚少,其发言大多会集中在这事有什么意义、价值在哪里、理念是什么之类的东西,但对具体做什么、怎么做难以置喙。说个具体的例子。保障公民权利是司法的应有之意,学者们讲起来大都会慷慨激昂,洋洋洒洒,然而对权利的内容大多语焉不详。以诉讼权利义务告知而言,其内容之繁杂,很难几句话说清。案件受理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保全裁定、中止诉讼裁定、廉政监督卡等。然而这些还都是法律的规定,实践中的实际运行状况还会有很大的区别。

中国社科院的《法治蓝皮书》报告显示,一方面,司法存在许多问题,但另一方面必须承认,司法是一项非常具体和复杂的工作。据介绍,仅从案件内部管理角度来看,一个正常的案件从受理到审结有两三千个信息点要录入电脑系统,否则,看似很智能的信息系统就会空转,成为摆设。因此,司法活动对法官的素质要求非常高。法律知识是基本的要求,还要语文好、数学好、伦理好,心理要强大,否则当事人咆哮公堂时肯定难以应对,还要有耐心,不排斥加班加点。跟其他机关的公务员比起来,法官们真的很辛苦,我们在顶层设计的时候,是否切实注意到了他们的辛劳?当然,改革总要损害一部分人的利益。但改革中更多的应做加法,而不是做减法。改革要取得成功,必须让更多的人受益,使奔命于司法一线的法官们有稳定的发展环境,也使他们能够有职业自豪感和受到尊重。

正是因为司法这些事儿的复杂性,对一个业务不精的法官来说,有可能出现审案纰漏,对一个素质不高的法官而言,有可能出现上下其手的腐败行为。人们提出司法改革的目标,是想改变这样的状况,让法官精益求精,让司法腐败无处遁形,实现让裁判者审理、让审理者负责。因此,当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司法人员管理制度时,赢得了满堂喝彩,法官们似乎迎来了自己的春天。然而,激动的掌声并不能淹没司法改革面临的问题。以人员改革为例,在具体的改革中,一些法院试点时,将会对现有法官人数进行分流,大约有三分之二的法官可能会受到影响。理论上说,法官精英化的制度设计方向似乎无可厚非,但实际运行中可能会出现诸多问题。比如,从全国的情况来看,法院本来就案多人少,各地情况不一,有多有少。减掉三分之二的法官后,再加上有案必立的要求,精英法官虽然会配备若干助理,但法官仍然要看案卷,要开庭,其审理的案件可能会猛增,这是一个非常现实而又必须解决的问题。

司法改革已经提了若干年,从实践来看,法院的工作有点忽东忽西,法官们也疲于奔命,应付各种指令,承担了许多不该承担的事务,还要面对各种不知所以的考核,使本来就捉襟见肘的司法资源更趋紧张。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的司法改革以新的面貌出现,最高法院也选择了试点法院。但从现实的情况看,各法院的改革方案基本秘而不宣,闭门造车现象十分严重。似乎司法改革就是上级法院的事,是一部分领导的事,不仅社会公众没有插话的机会,被改革的当事人也只能消极等待,甚至媒体报道都受到各种制约。对这么一项涉及到司法系统三分之二人员利益、涉及到普通民众的根本利益、涉及到中国司法制度发展方向的改革,这种略显神秘的改革模式显然是应该摒弃的。

总之,司法改革的复杂性在于,它是对一个非常专业的领域进行的改革,不仅需要理论支撑,而且需要实践支持,因此,目前所倡导的司法改革怎么改,改什么,一定要符合实际,否则就会为司法改革埋下很多未知因素。

(作者为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法治国情调研室主任、研究员)

责任编辑:佘小莉校对:郭浩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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