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犯罪预防:司法性监督性需有机统一

职务犯罪预防:司法性监督性需有机统一

职务犯罪预防是检察机关贯彻党和国家治理腐败问题标本兼治、着力预防方针的重要体现,是实现依法打击职务犯罪特殊预防向一般预防转化的重要途径,是构建不能腐、不敢腐、不想腐的治理腐败体系的重要内容。多年来,检察机关顺应反腐败斗争法治化的要求,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不断探索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机制、内容、途径和措施,在有效抑制、减少腐败增量上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职能作用。 

应当看到,由于没有预防腐败的法律规定,检察机关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在政策层面上,主要是根据党和国家惩治和预防腐败斗争方针进行的,体现了政治属性;在法律层面上,主要是依据地方预防职务犯罪法规开展的,体现了地方特色,因而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社会化宣传性特点突出,而司法化监督色彩彰显不够。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如果淡化司法性和监督性,社会化预防功能的切入点就不深、说服力就不强;而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得不到社会化的支持,专门性的侦查活动基础就不牢、信息支持就不力。职务犯罪侦查和预防本来就是刑罚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的统一,应当着力进行一体打造。其中贯通彼此的法治链条就是体现职务犯罪惩治和预防的司法性、监督性。 

职务犯罪预防的司法性是由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的司法性决定的。当前,对职务犯罪侦查职能的司法性,有观点认为侦查权是行政权。但是法律早就明确了检察机关是国家的司法机关的法律地位,司法体制改革也没有把职务犯罪侦查职能从检察机关剥离出去。因此,对职务犯罪侦查职能的司法性应当得到普遍认同。职务犯罪预防职能是源于职务犯罪侦查职能的一种侦查价值的延伸,完成刑罚特殊预防向一般预防的转化,以实现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办案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离开侦查的司法属性和侦查成果,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就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强调职务犯罪预防的司法性就能显现职务犯罪侦查和预防的紧密性、一体性,避免出现“两张皮”,形成分工负责、各司其职基础上的优势和合力。 

职务犯罪预防的监督性是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宪法地位所决定的,也是职务犯罪侦查职能司法性、监督性并存所决定的。职务犯罪预防职能当然不能替代职务犯罪侦查职能,但是职务犯罪侦查所蕴含的法律监督价值主要是通过职务犯罪预防职能的行使来体现和实现的。可见,职务犯罪预防的监督性是由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的法律监督属性所决定的,职务犯罪预防部门应当把承接过来的法律监督职能面向社会,取得法律监督效果的最大化。所以,在对职务犯罪预防职能和价值进行法律定位的时候,必须突出源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职务犯罪侦查权的司法性、监督性的双重属性,实现职务犯罪预防从特殊预防向一般预防转化的“输出性”和从一般预防深化特殊预防的“输入性”功能的双重使命,形成内生性、互动性的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融合型的“血液循环”。千万不可以随着职务犯罪预防社会化进程,忘却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司法性、监督性属性,出现离开侦查职能和成效的职务犯罪预防的形式化、空心化。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杨雪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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