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的兴起与法律的滞后性(4)

“互联网+”的兴起与法律的滞后性(4)

(三)建立高效的反馈机制,及时反映立法诉求

法律滞后性在互联网时代日益凸显,已经成为互联网领域面临的重要问题,国家的立法机关很难直接面对全国范围内的互联网问题,多种多样的问题层出不穷,无法用一种法律完全解决问题。因此,在建立完善的立法论证程序,提高法律前瞻性的基础上,高效的问题反馈机制同样必不可少。要想及时反馈出互联网迅速发展变化中的问题,必须同样利用互联网这一信息迅速传播的平台,在这样的平台之上,一方面,可以推动互联网反馈机制、信用机制、监督机制等便捷有效的实现;另一方面,也可以降低学习的门槛和成本,让广大民众参与到互联网问题的反馈当中来,为法律的完善做出贡献。

所以,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基本的法律原则,而具体监督反馈的细则和机制,可以交由行业协会来制定与实施,通过这一平台将广大民众纳入其中,不仅可以适时地发现“痛点”问题,还可以及时反映其法律诉求,为立法提供重要参考。

(四)调整立法位阶,尽快完善互联网法律体系

我国当前互联网立法过程中主要面临两大难题。一方面是互联网立法的位阶不适合互联网业的特点。不仅是位阶高或低的问题,而是要适合的问题。大多数已经成文的法律集中在较低层级的规定、管理条例等之中,国家层面的立法暂时仅有两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和《电子签名法》。[15]因此,有必要提高互联网领域立法的位阶,将有关互联网业涉及全民利益的那些领域的管理原则,采用较高位阶的法律规定下来,而具体实施细则,则可以用部门和行业管理规范来规定。要鼓励发挥行业协会的监督作用,既可以减少政府公务员的压力,减少纳税人的负担,又可以发挥行业协会熟悉业务,针对具体问题,具体解决的效率优势。行业协会还可以建立专门平台,向公众开放,接受广大网民的意见或建议,发挥全民的智慧和力量,监督本行业互联网在服务运行中的情况。过去我们常说“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只要动员广大人民群众参与监督,就没有侵害群众利益的事不被发现,不被谴责,不被纠正。互联网本身的特点之一,就是开放的,即公众参与度极高;互动的,即公众既是参与者,又是贡献者;体验的,即关注公众的感受,并及时反馈和调正。因此,互联网新业态的监管工作,也应该符合开放,互动和体验这三个特点,这样才有助于将相关立法和执法工作做出成效。国家在必要时,甚至可以设立专门的立法机构或委员会,协调不同行业协会之间涉及互联网管理的问题,集中处理互联网领域的信息搜集、处理和管理,并在此基础上开展立法工作。

互联网领域立法的另一个重要问题是专门法律相对单一,未成体系,相关规定零散的体现在其他的多个法律法规中。[16]但是与互联网相关的契约、侵权、公司并购、金融交易、贸易支付、物流配送、上门服务,以及人力资源调配与管理等,是一个庞大的紧密联系的复杂系统,当前这种相关规定分散在多种法律法规中的情况已经难以应对这一复杂体系,必须建立互联网领域独立的法律体系,整合相关的规则和解决方案才能适应当前瞬息万变的新情况、新问题。

[作者简介]吴志攀,北京大学常务副校长,教授,博士生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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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赵小丹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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