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提高政府社会治理能力

全面提高政府社会治理能力

摘要: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创新社会治理、改进社会治理方式,并强调“加强党委领导,发挥政府主导作用,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自我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新形势下,如何创新社会治理、改进社会治理方式、发挥政府主导作用?首要的是全面提高政府社会治理能力。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创新社会治理、改进社会治理方式,并强调“加强党委领导,发挥政府主导作用,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自我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新形势下,如何创新社会治理、改进社会治理方式、发挥政府主导作用?首要的是全面提高政府社会治理能力。

提高社会治理主导能力。应充分发挥政府在社会治理中的引导和统筹作用。该由政府负责的,一定要管好,不能缺位、错位,不能盲目地推给市场;不该政府管的,绝不能大包大揽,而应坚决放手。通过精准施策,重点解决好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的利益诉求,落实政府社会治理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目标。应坚持系统治理,发挥党委领导核心作用、政府主导作用、社会参与作用,形成社会治理整体合力;坚持依法治理,加强法制保障,实现社会治理法治化;坚持综合治理,强化道德约束,规范社会行为,调节利益关系,协调社会关系,解决社会问题;坚持源头治理,标本兼治、重在治本,实现从事后处置、被动应付向事前预防、主动掌控转变。

提高推动社会多元主体合作能力。在社会治理中,政府并不是唯一主体,其他社会组织或团体也须承担社会治理责任,维护社会秩序,参与社会事务。从这个意义上说,社会治理是包括政府在内的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协同治理过程。引导和促进多元主体在社会治理中各负其责、有效合作是政府的重要职责。政府应通过法律和政策手段,鼓励和支持各社会主体参与社会治理,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自我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

提高有效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能力。坚持以人为本,高度关注民生,重点解决好普遍多样的民生问题;坚持预防为主、调解优先,综合运用多种调解手段,形成科学有效的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处机制、利益协调机制、心理干预机制、权益保障机制,确保群众的合理诉求及时得到解决;建立健全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凡是涉及群众利益的重大决策、项目、工程等都应广泛听取民意,充分考虑可能产生的各种影响。当前出现的一些社会矛盾和问题,还与社会政策不够完善和政策执行能力较低有关。应切实提高政府社会政策综合设计、实施和纠偏能力,建立健全社会政策监测体系和修复机制,完善社会政策运行机制、评估体系,提高社会政策执行能力。

提高维护公共安全能力。提高政府维护公共安全能力,是在日益复杂的国际国内环境下深化改革、促进发展的必然要求。各级政府应高度重视公共安全问题的预防、预警、反应和处置,建立健全社会治安、食品安全、网络安全、安全生产以及防灾减灾等领域公共安全体系和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体系;科学、明确地定位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基本公共安全职能;通过制度安排有效提升公民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推进公共安全管理标准化、规范化,提高公共安全管理技术水平;重视公共安全文化的宣传和教育工作,提高全民公共安全意识和危机应对能力。

提高自身变革与发展能力。政府的主动性、前瞻性变革是社会治理目标实现的前提条件和基本保障。实现主动性、前瞻性变革,要求政府主动审视外在环境变化和社会发展要求,积极转变角色,确立社会规则制定者、公共服务提供者、社会秩序维护者的定位;主动借助智库和外脑,深入研究社会治理的一般规律与特殊表现,有效整合社会治理资源;随环境和形势变化自觉调整和完善治理模式,不断提高自我调整、自我改革的能力。

 (作者系甘肃行政学院公共管理教研部) 

责任编辑:张少华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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