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正司法必须首先规范执法

公正司法必须首先规范执法

规范司法是公正司法的基础,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规范司法是一项重要的目标要求。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必然成为各级检察机关发挥作用和完成使命的不二抉择。

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必须强化问题意识

当前,在执法规范化建设方面,我们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在思想认识层面,存在不重视的问题。表现在对于执法规范化建设不能上升到关系检察工作发展、关系民心向背、关系党的生死存亡高度来认识,对公正司法、规范司法一方面重视程度不够,另一方面缺乏深刻思考,局限或满足于学文件、查资料、听传达,存在说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现象。特别是有的干警对规范执法的意义、目的认识不深,把握不透,存在抵触思想和厌烦情绪,一定程度上影响规范执法的全面实施。

在规章制度层面,存在不健全的问题。表现在制定文件或部署工作时,习惯于照抄照搬上级规章制度,上级怎么安排就跟着怎么安排,缺乏本地区本单位特色和工作创新。对于有时上级没有规定或规定不明显的,不能根据规范执法的要求主动、率先制定相关规定,工作中还存在执法困惑和制度盲区。即使是制定了相关规章制度,但有的与实际脱节,针对性、可行性和可操作性不够突出,执行起来也不能做到严格彻底。

在严格执法层面,存在不规范的问题。表现在有的对于规范执法缺乏自觉性,不重视执法规范和制度的学习,满足于已有的经验做法,工作中没有做到严格执法;有的对于规范执法存在随意性,执法活动中对于规范性制度断章取义、各取所需,甚至想怎么执行就怎么执行,怎么省事就怎么执行,特别是一些人“有罪观念”根深蒂固,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只注意收集嫌疑人有罪、罪重的证据,而忽略无罪、罪轻的证据;有的对于规范执法存在畏缩性,尤其是赔偿法实施以来,个别干警工作起来畏首畏尾,心理压力过重。

在能力建设层面,存在不适应的问题。表现在有的检察干警对法律知识掌握得不够全面、系统,对法律条文停留于字面上的一般理解,缺乏对立法精神所蕴含的深刻涵义及其价值取向的正确把握;有的对法律修改、补充以及新的司法解释了解掌握不及时,对新类型犯罪以及案件涉及的新情况新问题敏感性、洞察力不够,缺乏妥善处理解决疑难复杂问题的能力与办法;有的知识面比较狭窄,解决办案难题时思路不宽,缺乏行之有效的对策;有的法律专业技能不过硬,掌握不熟练,不能把规范执法的要求落到实处。

这些问题必须解决,以提升检察机关的执法公信力和执法形象,促进检察机关的长远建设与发展。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杨雪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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