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是国家生存发展最重要、最基本的前提和基础。没有国家安全,任何经济、民生和民主,任何改革、发展和建设都无从谈起。正因如此,所有国家都把维护本国国家安全作为国家的头等大事。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通过法律维护国家安全是维护国家安全的必由之路和有效途径,早已成为各国维护国家安全的通行做法和国际惯例,西方大国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我国在这方面起步较晚,是各大国中最晚开展综合性国家安全立法的国家。
外国国家安全立法的经验
美国早在1947年就制定了综合性的《国家安全法》,并据此成立了以总统为首的国家安全委员会(NSC),作为美国维护国家安全的最高决策和议事协调机构。这部法律生效60多年来,经历了多次修改,始终在不断完善和发展。特别是“9·11”之后,美国国会两院迅速通过《爱国者法案》等法律,大大加强了国家安全立法、执法,对国家安全局(NSA)进行广泛的监听授权,极大影响了人民的通讯自由。一直到今年6月2日美国总统奥巴马签署国会两院通过的《自由法案》,对已经到期的《爱国者法案》的条款进行重新授权,尽管美国国家安全局不能再对普通百姓进行大规模电话监听,但授权电信公司保留通讯数据,国家安全局必要时可以向法院申请查看。
美国《国家安全法》和美国维护国家安全的体制一直以来是各国学习的榜样。世界所有大国包括英国、法国、德国、俄罗斯、印度等或多或少都借鉴了美国经验,制定了本国维护国家安全的综合性法律,建立了自己维护国家安全的顶层决策和议事协调机构,完善了有关制度体制机制。1991年苏联解体后,俄罗斯联邦迅速于1992年3月即制定了《联邦安全法》,建立了以总统为首的联邦安全会议来统筹和协调国家安全事务及安全合作。2010年12月俄罗斯又对这部法律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安全会议的职能、部门协调以及预警措施等进行了较大修改充实,进一步完善了俄罗斯国家安全法治体系。最新开展综合性国家安全立法的是日本,2013年安倍政权模仿美国制定了日本《国家安全保障会议设置法》,正式成立日本国家安全保障会议,建立健全了日本维护国家安全的制度体制。
作为目前世界上最年轻的综合性国家安全法律,我国《国家安全法》参考借鉴了美、俄等国开展综合性国家安全立法的经验,目标任务和制度体制的设计等各方面既从中国国情出发,又符合国际惯例。
严峻的国家安全形势呼唤国家安全法的出台
中国长期以来是世界大国中唯一一个没有综合性国家安全立法、没有全面统领国家安全事务机构的国家。然而,近年来我国国家安全的形势日益严峻,对外要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对内要维护政治安全和社会稳定,各种可以预见和难以预见的风险因素明显增多。传统安全问题不仅尚未有效解决,在安理会五大常任理事国中,中国是唯一一个尚未实现统一、还有领土争端的国家,非传统安全问题又日益凸显,包括暴力恐怖袭击、经济安全、网络安全、生态安全、资源安全、海外利益的安全等等极为严峻。现有的国家安全立法是零散的、碎片化的,普遍位阶较低,而且还有很多空白地带,根本无法适应当前和今后维护国家安全的需要。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在论述加强重点领域立法时特别提出,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加快国家安全法治建设,抓紧出台反恐怖等一批急需法律,推进公共安全法治化,构建国家安全法律制度体系,为加快《国家安全法》的出台提出了明确要求。
正是在这种情况下,举世瞩目的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统领国家安全各领域工作的基本法律——《国家安全法》终于诞生了。这是新时期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重器,是维护国家安全的根本法律保障,也是构建国家安全法律制度体系的核心和灵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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