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才是防休假变“假”休的硬措施?

什么才是防休假变“假”休的硬措施?

近来,带薪休假的话题热度颇高。先是国务院常务会议又提“带薪休假”,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表示将鼓励职工“周五下午+周末”休短假;接着媒体又曝出,多地祭出推动落实带薪休假的硬举措——拟将休假情况与单位、个人的考核、评优等挂钩。

带薪休假的相关议题频密地进入舆情管道与政策视野中,是好事:在官方与民间的合力共举下,民众对带薪休假合法权益的认知无疑能提升,而施加给企业循规履职的外部压力也会增加,对地方及有关部门而言,出台相应细则促落实也会有更充分的动力。这也跟带薪休假落实的紧迫节奏相契合:要看到,在经济下行压力加大的背景下,带薪休假已不只是个权益问题,还是经济命题,权威部门今年以来至少已五次公开强调落实带薪休假,亦源于此。

而官方层面倡议“小短假”,意义就在于:以可资借鉴的“拆分假期”的休假模式,去提醒、带动各单位、企业因情况制宜,制订更灵活的休假安排。其倡议初衷就是普及年假可自由拆分,所以它只是“鼓励”,而非强制。

某种程度上,倡议小短假也是“软措施”,而此前公众已多次呼吁,落实带薪休假应该多拿出些硬举措。而据媒体最近报道,不少地方也确实采取了些“硬举措”:比如兰州发布新规强调,凡符合年休假条件的工作人员必须休“年休假”,应休不休的年休假补贴不再发放,而带薪休假还跟各部门单位年终考核挂钩;在广西,广西要求机关事业单位建立年休假计划执行情况报告制度,将上一年度落实年休假情况和本年度休假计划报同级人社部门,力争应休尽休。广西总工会要求将年休假工作落实情况纳入评优评先条件,在开展评选劳模、五一劳动奖章、强优企业等评优评先活动时,严格审核年休假的落实情况,对不执行年休假的企业,一律不予通过。

这些举措在带薪休假落实多靠“上面强调”“专项检查”的背景下,确实够硬。但它激起的舆论反响也耐人寻味:相关报道中,有所谓“网友”质疑硬推休假与评优挂钩的合理性,有专家说落实带薪休假尚不可“一刀切”,称中国社会还没发展到普遍落实带薪假的阶段。说到休假难时呼吁硬措施,有了硬措施觉得它“矫正过往”,称跟国情不合,这种“小公举”心态也确实挺摇摆的。

实质上,对未落实带薪休假的企业参与评优的资格“一票否决”,又怎么了?在劳模评选中,以不休假难当劳模的做法去淘汰“劳模都是工作狂”的病态导向,去改变连轴转、过劳死常见的现状,也无可厚非。这相较于当下的温和推动固然“激烈”了点,但远未到“过激”的程度。以评价体系引导职员工“强制休假”,彰显的就是体面劳动、权益本位的取向,也并未损害员工所谓的“有不休假的权利”。实质上,在欧美很多国家,同样有类此举措,如德国政府就明确,对不休假的个人不给予任何经济补偿。

在带薪休假已写入《劳动法》和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的背景下,企业不履行落实带薪休假的义务,本质上就是违规,理应给予惩罚。而将其跟评优挂钩,只是惩罚措施中平和的一种。因为现实中落实带薪休假较差的主要是些民营企业、中小企业,光将休假跟评优挂钩,起到的震慑力还有限,毕竟,这类企业未必就在意评不评优。

而要切实防止休假变“假”休,可采取的硬措施还有很多:比如,对《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明确的“年假没休时要向职工加付赔偿金”,要有更刚性的保障,不落实就罚款;对于地方政府推动不力、工作成效不彰的,人大、政府、政协应加强执法检查、督办和建议;更为关键的,是给集体协商注入制度保障的分量。

带薪年休假权利的兑现,有赖于协商权的充分行使。在国外,工会在为员工们撑腰,促使带薪休假落实中扮演了重要角色。而很多国家还很重视带薪年休假权利的救济,如日本法律规定企业内设劳资纠纷化解机构,该企业可获得政府奖励,英国设有仲裁服务中心,独立于政府,提供免费咨询服务。反观我们,做的还远远不够。

按《国民旅游休闲纲要(2013--2020)》的规划,我国“到2020年基本落实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这不意味着,这中间就得空等五年。在这过程中,采取更多的硬举措为“基本落实”做铺垫,也不可或缺。

责任编辑:郭浩校对:佘小莉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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