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身追责促“关键少数”坚守“生态红线”

终身追责促“关键少数”坚守“生态红线”

8月17日,《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全文公布。这一自十八大首次将“生态文明建设”纳入“五位一体”总体布局以来、逐渐酝酿完善成型的重要举措,甫一出台,就被誉为督促领导干部在生态环境领域正确履职用权的“一把制度利剑”、“一道制度屏障”。

细读《办法》全文,有许多令人印象深刻的亮点。首先就是抓住了党政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各级党政领导干部权力大、责任重,发展经济有重要贡献,损害生态环境也与个别人失职、渎职有密切关联。特别是有些人为了政绩,片面追求GDP,在“经济利益”与“生态利益”之间权衡时,由于发展指标与政绩考核的巨大压力,个别人往往成了损害生态环境的“罪魁祸首”。因此,在生态环境保护领域,专门针对“党政领导干部”出台《办法》,管住这些“关键少数”,无疑是抓住了要害。

其次,强调“党政同责”,是一个制度上的重大突破。以往虽然强调生态文明建设要成为“一把手工程”,但没有对党委主要领导追责的制度。出了生态环境事故,一般只追究政府成员责任,甚至只追究政府具体监管部门领导的责任。实际上不少生态环境问题,比如引进重大项目造成生态环境损害,根源是党委的错误决策,因为我国是“党委决策、政府执行”体制。党委决策造成生态环境损害却无法依规究责,很难让党委主要领导树立生态文明理念。这一次《办法》的出台,将党委领导作为追责对象,落实了权责一致原则,可以说是弥补了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上的一个重大制度缺失。

又比如,既“后果追责”,又“行为追责”,体现了生态环境保护“预防在先”的科学思维。以往对领导干部追责,绝大多数是因为已经造成严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然而生态环境破坏容易恢复难,一旦损害发生,处理再多的人,“先污染再治理”,各种生态乃至于经济和社会危害也难以挽回。因此《办法》“关口”前移:只要党政领导干部在决策和行政过程中的行为,违反了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的政策、法律法规以及城乡、土地利用、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即使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也要受到追责。这极有利于防患于未然。

还有,把干部选拔任用“指挥棒”,直接作用于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击中了部分党政领导干部最为在意的“软肋”。如果生态环境保护指标不能与领导干部的“官帽”相连,保护生态环境势必只能“挂在嘴上、写在纸上”。《办法》将资源消耗、环境保护、生态效益等情况,纳入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作为考核评价重要内容,并规定受到相应责任追究的党政领导干部,一两年内都无法得到任职或提拔,许多人头脑中肯定要绷紧生态环境保护这根弦。

不过,笔者认为《办法》最大亮点,是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生态环境损害往往“厚积薄发”,有的短时间内效果不明显,到了一定周期,才显现出急剧恶化的严重后果。也正因如此,有的党政领导干部,才敢于为了一时政绩,搞短期效益,不顾生态环境和资源条件,什么企业都敢引,什么项目都敢上,随便什么地方都敢开发,趁生态环境恶果还未完全显现,他早已凭毁灭绿水青山为代价换来的“政绩”,升任新职、拍屁股走人了。

因此,《办法》明确提出:“对违背科学发展要求、造成生态环境和资源严重破坏的,责任人无论是否已调离、提拔或者退休,都必须严格追责”。这一规定有很强的震慑作用。尽管生态环境问题比较复杂,但一项发展规划或项目的决策、执行、最终结果等等,哪一个环节出了问题,谁在任时造成的问题,认真分析不难厘清责任。再奢望生态追责“谁赶上谁倒霉、谁躲过谁侥幸”,或者赶上了也以新官不理旧事为借口一推了之,最后谁都不负责任,恐怕没那么容易了。

毁坏绿水青山者,“虽远必查”。假以时日,必将大大有利于广大党政领导干部彻底转变发展理念,树立生态责任意识,坚守“生态环境红线”,认真履行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职责,更加致力于创造良好生产生活环境,造福子孙后代,共同建设“美丽中国”。

责任编辑:董洁校对:蔡畅最后修改:
0

精选专题

领航新时代

精选文章

精选视频

精选图片

微信公众平台:搜索“宣讲家”或扫描下面的二维码:
宣讲家微信公众平台
您也可以通过点击图标来访问官方微博或下载手机客户端:
微博
微博
客户端
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