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除混合所有制经济改革的随意性(2)

去除混合所有制经济改革的随意性(2)

第一,要以坚持和发展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为前提。习近平同志指出:“国有企业特别是中央管理企业,在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主要行业和关键领域要占支配地位,是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在我们党执政和我国社会主义国家政权的经济基础中,也是起支柱作用的,必须搞好。”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必须以此为指导。实行混合所有制改革,要以有利于各种所有制资本取长补短、相互促进、共同发展为目的。

第二,国有资本、集体资本、非公有资本等交叉持股、互相融合,应是双向混合,而非单向混合。现在有的文章一讲混改,就只是单向混改,即私人资本参股国有经济,而不讲国有资本和集体资本参股私资经济。似乎一讲公资参股私资,就敏感为“国进民退”,侵蚀私企。其实,多年前我在南方参观一家经营得很好的私营医药企业,就是国资参股、私资控股的企业,而且国资占大头,但分散在多家国企。私资占比高,因而私资控股称私营企业。一般把私营经济与私有经济划等号,其实国有资本、集体资本参股的私营经济,无论由私资绝对控股或相对控股,都会放大了私资的控制力和影响力,是利用公有资本发展和壮大私资自己。不言而喻,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是允许和鼓励更多的私人资本参股国有经济。其实,以股份制为载体的混合所有制经济,已在我国实行多年了。2012年,我国已有2494家境内上市公司,股票市值达23万亿元。其中既有国有资本,也有私人资本参股或控股。现在是要进一步打开国有经济大门,让私资进入。

第三,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关键问题是由谁掌握和怎样掌握控股权。有的学者和私企高管要求私人资本参股国有经济时,取得控股权。这种要求是否合理?前面已经说明,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是为了更好地发展国有经济和非公经济,既不是让私资侵蚀国资,也不是让国资侵蚀私资,而是要“国进民进”,共同发展。如果私资进入国企,让国资放弃控股权,转由私资控股,那就蜕变为私营经济了。作为混合所有制经济载体的股份制的性质,学界曾争鸣许久。党的十五大报告从经济理论上澄清了这个问题:“不能笼统地说股份制是公有还是私有,关键看控股权掌握在谁手中。国家和集体控股,具有明显的公有性,有利于扩大公有资本的支配范围,增强公有制经济主体作用。”同理,如果私人资本控股,就是扩大私资的支配范围,增强私营经济主体作用,就具有明显的私有性。由此可见,要求私资参股国有经济时一律取得控股权,实际上是要让私资消蚀国资,搞“国退民进”。这背离中央的指导精神,也背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制度,是不可取的。

第四,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私人资本应有其取得控股权的范围。如果公有资本参股私企,私人资本自然要取得绝对或相对控股权。如果私资参股国企,整体上,国企要“保值增值”。所谓“保值”,就是对存量资本要保持其原价值,不能流失。不是也不应把国企已做好的大蛋糕切一块送给私资。除非有的国企既无关国计民生,又经营不善,需要引进私资,会同意由私资控股。另外,国有经济既要保值,又要增值。增值,就是要扩大资本、做大蛋糕。在扩大投资或进行新投资中,可按照投资项目的性质和国资私资投入的大小,由国资控股或由私资控股。

(作者为中国人民大学荣誉一级教授)

责任编辑:董洁校对:蔡畅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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