厉以宁:我们对简政放权的认识加深了(2)

厉以宁:我们对简政放权的认识加深了(2)

向西方发达市场经济国家学习如何制定负面清单、权力清单、责任清单,这对于促进我国行政审批管理制度规范化是有意义的

根据国际上的经验,在简政放权工作中可以向西方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学习如何制定负面清单、权力清单、责任清单,这对于促进我国行政审批管理制度规范化是有意义的。这里提到的是三类清单,即市场准入的负面清单、政府的权力清单、政府及其部门的责任清单

(一)市场准入的负面清单。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的制定是为了告诉市场主体(包括企业和个人),在市场准入方面什么是不可从事的或不可介入的。这也就告诉了市场主体,负面清单所载明的就是底线、禁区。实际上,这也就告诉市场主体,负面清单没有载明的领域是市场主体可以进入的。这是规范市场行为的不可缺乏的一环。

我们常说企业应当合法经营。这句话虽然并不错误,但却难以实现。这是因为,当我们说“企业应当合法经营”时,需要自己举证“我符合某某法律法规”,举不胜举;而当我们说“企业应当不违法经营”时,要由检举方举证“你违背了某某法律法规”,自己有了辩护的机会,说明自己并未违背某某法律法规。这样,企业心里就有底了,企业投资人和经营管理人就有底气了,从而他们的积极性会增强,企业的活力也会增大。

(二)政府的权力清单。政府是依法行政的。政府的权力清单明确了政府及其部门的权力边界和行使职权的方式。政府的权力清单意味着政府在治理时,必须先有法律法规的授权,法无授权不可为。如果政府在行政活动中越过了法律法规授权的边界,那就是政府的违法。这是不允许的。政府的违法理应受到法律的处理,包括道歉、赔偿市场主体受到的损失、对行政工作人员的处置等。

市场经济体制和计划经济体制的重大区别之一是:市场经济体制之下政府依法行政,政府的行政权力界限由权力清单表明,而计划经济体制下,则没有政府行政权力的界限,也不存在政府行政的“违法违规问题”。

(三)政府及其部门的责任清单。政府及其部门的责任清单和政府的权力清单有相似之处,但也有区别。同政府的权力清单一样,政府及其部门的责任清单,也表明政府的行政管理必须有法律法规作为依据,政府不能越过法律法规的授权而自行其是。政府及其部门的责任清单与政府的权力清单的区别在于:它比政府的权力清单更加明确地、更加具体地载明政府的法定职责,即政府必须做什么,怎么做,这是政府及其部门的职责所在。也就是说,在政府的权限范围内,法定的政府行政责任是必须履行的,否则就是政府的失职。

此外,政府及其部门的责任清单中还把政府及其部门履职尽责的程序规范化了、明细化了。这就给公众和企业对行政部门的监督提供了可以实施的标准。

以上所谈到的市场准入的负面清单、政府的权力清单、政府及其部门的责任清单,我国还刚实行不久。这些清单的制定是我国由计划经济体制转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的重大改革措施。我们期待着在这个基础上,简政放权工作会取得更大的成绩。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董洁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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