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社会劳动”体现刑罚的文明进步(4)

“强制社会劳动”体现刑罚的文明进步(4)

【启示与思考】

即使面对轻微犯罪,法律也不能打折扣。正所谓“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善用社会劳动这一惩戒方式,有利于营造文明的大环境。

长期以来,该怎样应对轻微犯罪,属于灰色地带,因缺乏明确、具体的条文,给具体操作带来困难,所以像地铁站周围禁止摆摊设点、居民区禁止乱贴小广告、不得露天烧烤等,总难杜绝。

这是因为,对执法者来说,手段有限,难以震慑逾矩者,而逾矩者却可以通过各种方式来对抗,轻则“打游击”,重则暴力抗法,实在不行,还能装扮成受害者,利用人们的同情心理进行反击,这就在事实上形成了“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局面。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允许法律范围内的自由,但谁出圈,谁就要受惩罚,不能因为他拥有权力,或者他很可怜,乃至他是个好人之类,就要枉法。人性天然有缺陷,不能纵容,即使面对轻微犯罪,法律也不能打折扣。正所谓“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善用社会劳动这一惩戒方式,有利于营造文明的大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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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佘小莉校对:郭浩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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