闫婧:弘扬宪法精神 提高宪法意识

闫婧:弘扬宪法精神 提高宪法意识

摘要: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保证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长治久安的法律基础,是党执政兴国、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制保证。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决定,把12月4日设立为国家宪法日。此举意味着,中国人将以崭新而生动的形式向宪法表达敬畏,宪法在中国政治生活中的地位进一步凸显。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保证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长治久安的法律基础,是党执政兴国、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制保证。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决定,把12月4日设立为国家宪法日。此举意味着,中国人将以崭新而生动的形式向宪法表达敬畏,宪法在中国政治生活中的地位进一步凸显。

随着市场经济和民主法治建设的推动,我国公民的宪法意识有了很大程度的提高,甚至在某些时候还推动了宪法实践的发展。但是,总体而言,由于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还不是很高、法制还有待完善、尤其是公民的科学文化水平与世界发达国家相比还有很大差距。因此,进一步加强宪法宣传教育,在全社会牢固树立宪法意识,努力创造崇尚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的社会法制环境,意义重大。

首先,党的领导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根本保证。

十八大至今,无论是改革还是反腐,都要在法治的框架下进行。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聚焦“依法治国”,还是党史上第一次。政党是近代民主政治的产物,是现代国家政治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宪法制定和实施的过程都与之密切相关。在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立法、司法、执法等社会实践活动中,各部门和集团的活动都在不同程度上受到政党的影响。因此如果宪法对于制约政党的实践活动作用无法实现的话,那么宪法的权威必然会受到威胁。在我国当今建设法治国家的大背景下,党组织和广大党员特别是身为领导干部的党员同志应该在社会实践活动中身先士卒,将依法治国、树立宪法权威的观念坚定不移地执行下去。

其次,开展长期的群众性普法教育活动。一是普法宣传工作要经常化。公民宪法意识的提高不可能一蹴而就,普法宣传自然不能成为纪念日、宣传日才做的工作,也不是只靠一两个专门机关和部门的工作就能完成的,必须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坚持不懈地开展下去。普法宣传涉及的法的种类要齐全,但要以宪法为重点,要以公民权利保障为核心,以提升公民的权利意识为目标。二是宣传教育的路径、方式要多样化。现在人们接受信息的途径和方式也不断增多,各级宣传教育部门要积极利用各种现代化的途径和方式进行普法宣传。

第三,通过有序的政治参与激发公民的宪法意识。民主制度是宪政的重要内容,宪法规定了国家的基本政治制度,其中包括公民参与管理国家的权利和机制。根据宪法的人民主权原则,在民主制国家下,国家的主权属于人民,人民有权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担任国家职位,管理国家事务。越发达的民主制度,公民参与政治和国家事务管理的机会越多,渠道越畅通,公民的民主意识更浓,这种民主意识实际上也是宪法意识的一个重要部分。当前,我国正在积极、有序地推进政治体制改革,推进民主制度的建设。公民有序参与政治的过程也就是实践宪法权利的过程,有助于培养公民的责任感,有助于培养公民的公共精神,有助于激发公民的宪法意识,这本身就是一个宪法教育的过程。

第四,建立适宜的违宪审查和宪法诉讼制度。违宪审查制度,是立宪国家实践已证明的为保障宪法地位不可或缺的制度。违宪审查通常由特定的国家机关依据特定的程序和方式对宪法行为是否违反宪法进行审查并作出处理,它能有效保障宪法根本法的地位。建立宪法诉讼制度,能使宪法获得实际的法律效力,使充分保障公民权利核心价值真正得以体现。我国要建立与基本国情相适应的违宪审查制度,使违反宪法的行为得以及时纠正,通过违宪审查和宪法诉讼制度,使公权力得以有效监督、控制,公民权利得到有效保障。在实践中,可以通过违宪审查制度确保宪法地位、树立宪法权威形象,最终确立公民的宪法信仰,提升公民的宪法意识。宪法意识的提升不能只依靠宣传和教育手段,要依赖宪法实施保障制度的完善,要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违宪审查和诉讼制度,明确界定违宪主体、违宪行为,明确违宪的审查主体和诉讼主体,建立起识别违宪行为、裁决宪法纠纷的标准和机制,确保宪法的最高法律效力和最高法律权威,通过宪法的有效实施提升和强化公民宪法意识。

(作者系中共兰州市委党校科研处讲师)

责任编辑:王梓辰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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