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同住可减税”释放政策温情(2)

“父母同住可减税”释放政策温情(2)

“与父母同住可减税”一举多得

这无疑是一大善政,而且符合税收伦理。税收伦理中最重要的一条,就是“对公民的基本生活费用不征税”。基本生活费用是满足公民衣食住行的必要开支、基本开支,政府再穷也不能征用这部分钱。一般来说,个税起征点代表着公民的基本生活费用,但在现实中,一个公民除了满足自身的生活需求,往往还要赡养老人、抚养孩子。按理说,赡养费和抚养费其实也是基本生活费用,或者说是老人、孩子的基本生活费用,同样不应该缴税。

深圳市拟对赡养费用实行税前扣除,体现了政策温度。实际上,近些年来,从决策部门到社会舆论,一直在探讨“综合所得税制”,即把家庭成员及纳税人的实际负担纳入个税政策的考量范围,十八届三中全会已经明确,“综合所得税制”是今后个税改革的方向。可见,深圳市此举,是沿着个税改革方向先行一步。

将“赡养费用税前扣除”与应对老龄化社会联系在一起,使得深圳市此举更具现实意义。意见稿称,未来五年,深圳市常住老年人口将增加到76万人。不管是提倡“居家养老”,还是要求子女“常回家看看”,光提倡和要求不行,还得有政策层面的具体激励措施。与老人同住的子女少缴个税,赡养父母的费用不缴税,就是实实在在的政策激励,可一举多得。

其一,减轻了子女赡养老人的经济负担,让更多年轻人有能力赡养好父母,乐于陪伴在父母身边;其二,儿女的孝顺,会让更多老年人老有所养、老有所乐乃至老有所为,敬老、爱老的社会风气将渐趋浓厚;其三,会有更多老人愿意“居家养老”,有利于减轻政府、社会的负担和压力;其四,与父母同住可减税、赡养费用税前扣除,这些探索所积累的经验可为今后的个税改革提供镜鉴。

当然,任何改革都不会一帆风顺,譬如,怎样认定子女确实与老人一起居住,以及怎样计算赡养费用等,可能都是难题。但是,困难总会在改革过程中逐步克服,问题总是要通过改革才能解决。

责任编辑:佘小莉校对:郭浩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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