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农村改革的着力点

深化农村改革的着力点

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战略目标,根本上就是要从创新发展、协调发展、绿色发展、开放发展、共享发展的理念出发,通过改革推进农民财产权利的保护,分享土地增值的收益;推进资源要素优化配置,实现传统农业现代化转型;推进城乡二元的体制机制壁垒的不断破除,确保农民真正共享发展成果

未来五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胜阶段,“小康不小康,关键看老乡”。实现建成小康社会的战略目标,根本上就是要从创新发展、协调发展、绿色发展、开放发展、共享发展的理念出发,通过改革推进农民财产权利的保护,分享土地增值的收益;推进资源要素优化配置,实现传统农业现代化转型;推进城乡二元的体制机制壁垒的不断破除,确保农民真正共享发展成果。

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以经营权流转为核心。众所周知,农民除了农业生产经营收入和外出务工收入外,几乎没有财产性收入。土地和住房是农村最有市场价值的资源要素,推进市场流动来释放这个沉睡的产权能量,不仅可以为农民增收开辟新渠道,而且可以为农民扩大生产增加投入和提供信用资产开辟新途径。在《深化农村改革综合性实施方案》中明确提出,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就是要落实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这是在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的前提下,进一步加快承包权和经营权分离,进一步强化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经营权流转的格局,使农村集体产权更加清晰。这实质上是把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作为根本出发点、落脚点,从成员权的视角明晰产权归属,赋予了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占有、收益、有偿退出及抵押、担保、继承权等各项权能,推动了农村集体产权制度与市场的衔接机制的建立。

农业经营制度改革:以培育新型经营主体为关键。在《深化农村改革综合性实施方案》中明确提出,赋予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合作社等相应的市场主体地位。农民人数是最多的,是一个非常大的群体,话语权应该是很大的。但在农资、农产品加工这些市场主体高度组织化、价格联盟已经形成并操纵市场价格的条件下,一家一户原子化的农民相互分离处于散漫的低组织状态,人数越多就越难以组织化,反而在进行内部的恶性竞争,无法成为完全的市场主体参与市场的利益博弈。要赋予新型经营主体的市场主体地位,就必须尽快使农业经营制度与市场机制相适应。现在的农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村合作社,到底赋予什么样的市场主体地位,需要相关法律法规跟进,否则,这些经营主体就是虚的。还有一个问题就是合作社的进入机制、退出机制也没有形成,相关的权利也不是很清晰,造成了很多空头合作社。如原来政策规定的农地三权分立,怎么样来实行三权分立只是写在文件上,农地没有办法有效流转起来。这一次的实施方案明确规定可以抵押、担保、贷款,这就一下子就由“空”变“实”了。

责任编辑:董洁校对:蔡畅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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