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阿拉伯埃及共和国关于加强两国全面战略伙伴关系的五年实施纲要(全文)(4)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阿拉伯埃及共和国关于加强两国全面战略伙伴关系的五年实施纲要(全文)(4)

七、能源、油气产业合作

(五十一)双方一致同意加强能源特别是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领域合作,积极支持在埃及本地生产风能、太阳能电池板及硅板等,并通过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不同领域的培训计划支持埃方能力建设。

(五十二)埃方表示期待以中方拥有的丰富技术经验为基础,与中方在埃及抽水蓄能、清洁燃煤发电、电网换代增效等方面开展合作,中方对此表示欢迎。

(五十三)双方同意加强油气企业合作,鼓励中国石油企业参与在埃及油气勘探、开发与生产和石化产业发展,包括建立和发展炼油厂及各类石化材料生产厂,鼓励中埃建立合资企业,在埃及、中东和非洲联合开展项目。埃方同意为此创造良好投资环境,中方对此表示欢迎。

(五十四)双方同意在油气产业领域加强人力资源开发、培训和技术转移等方面的合作。

八、卫生合作

(五十五)双方同意开展生物医学产业领域合作,如生产疫苗、胰岛素及其他医药用品等。

(五十六)双方同意在疾病防治领域以及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综合监测、风险评估和早期预警体系等方面进行合作,包括SARS、人感染禽流感、甲型H1N1流感和埃博拉出血热等突发性传染病,以及传染性肝炎等慢性传染病和地域性疾病,防范传染的跨境传播,同时发展埃及卫生体系,特别是对突发疫情的公共卫生危机早期预警体系。双方同意在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领域进行合作。双方欢迎依据国际卫生条例(2005)和相关检疫法律守则开展检疫合作,并在培训、信息和经验交流方面开展合作,推动检疫工作发展。

(五十七)双方同意开展人口、生殖健康合作,并在中方的先进经验基础上,研究开展包括计生必需品生产在内的计划生育及传统医学合作。

(五十八)埃方表示期待借鉴中方在发展医疗保险体系及弱势群体和贫困居民卫生保健领域的经验。

(五十九)双方敦促两国医药企业组建合资公司,合作生产生物医药制剂及其他双方重点医药产品。

九、司法及法律合作

(六十)双方同意推动司法及法律领域合作发展,包括立法领域及共同打击一切形式的腐败等。

(六十一)双方同意推动商签移管被判刑人条约。中方重视埃方的缔约建议,愿在适当的时候考虑同埃方启动此项工作。在没有签订被判刑人移管条约的情况下,中方愿以个案方式与埃方开展被判刑人移管合作。双方同意建立在司法及法律领域合作的共同机制,以进行立法和法律领域的信息及经验交流,特别是涉及反恐领域的问题。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董洁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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