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娟:推动政府价格监管现代化

杨娟:推动政府价格监管现代化

垄断性行业价格监管是市场经济国家的重要职能。我国正在推进的输配电价格改革试点工作,力图将现代监管理念和方法与我国电价监管实践相结合,初步形成合理、公平的输配电价格体系。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管住中间、放开两头”作为我国电力体制改革的核心内容。而输配电价格改革,是“管住中间”的核心内容,是“放开两头”的前提之一。

输配电价格改革是一项系统工程,需多项配套工作协调推进,才能真正“管住中间”。

一是要建立有效约束电网投资的协调机制。这是试点遇到的最大问题之一,特别是在未来电量增长预期下降的背景下,电网投资增幅却居高不下。在质量可靠的条件下,电网投资增长不应造成电价的上涨。国外电网项目的规划、投资以成本—收益分析为基础,在核定价格时,还会对投资项目逐一进行经济测试,如未通过测试,就不允许计入价格。因而,约束电网有效投资,还需价格、规划、投资主管部门加强协调与配合,关键是投资项目的规划、审批应重视成本—收益分析。

二是要合理界定电网投资中用于公益目标的资金性质。如农网改造等财政性资金,如按金融性资本管理,其资金使用成本就需要计入输配电价格,由被受援地区的消费者买单。而该资金本就是为实现支援贫困地区的社会发展目标,应视为转移支付,不应要求回报率。

三是要建立电网行业规制会计准则。成本是自然垄断行业政府定价的基础。我国已进入中上等收入国家行列,对自然垄断企业成本的分类、核算,确仍沿袭按企业通用财务准则分类及核算的落后办法,导致对被管制企业成本的监审十分困难。尽管国家发展改革委已会同国家能源局制定了政府定价成本监审办法,但由于没有专门的行业成本法规为依据,成本监审作用的空间严重受限。因此,要使我国的输配电价格改革达到预期的目标,建立电网行业规制会计准则是重要的基础条件。

四是要建立常态化监测和评估机制。试点地区输配电价格核定的周期暂定为3年,以历史和预测数据为基础。然而,企业实际投资、运行成本、售电量等可能会偏离核价参数,这将直接影响到下一周期的价格水平。为降低信息不对称,在监管周期内,价格主管部门需要对企业投资、成本、运行等相关影响价格的信息进行全方位的动态监测和评估,并组织发布年度评估报告,以强化对电网企业的成本约束。

(作者系国家发展改革委市场与价格研究所副研究员)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杨雪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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