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若磊:杜绝新闻敲诈的有效机制

王若磊:杜绝新闻敲诈的有效机制

近一段时期以来,有关新闻敲诈的报道常见诸于报端,引发了舆论的极大关注。有关记者权利、钓鱼执法、媒体伦理、舆论监督的话题成为了热议焦点。事实上,新闻敲诈相对于一般敲诈行为更受关注,盖因新闻传媒的社会影响更为广泛,其与舆论监督间可能产生的错位也更易于引发误解。

新闻敲诈本质上是一种权力寻租行为

新闻,顾名思义是新近发生事端之见闻报道,因此其本质首先是客观性,需将事件本身的信息客观呈现给社会公众。然而,由于其传播渠道在一定程度上的垄断性、稀缺性和广泛性,新闻传递出的信息就具有了更大的权威性和影响力。现实中,虽然人们都有自我判断的能力,然而事实上人的观念和看法往往受其接受的信息影响。因此,在客观性的前提下,新闻会出现第二个特性,从客观维度逐渐过渡到主观维度,出现信息的引导性这一特征。由于其广泛的影响力和引导性,新闻媒体的舆论报道权因之具有了类似于公共权力的属性。这种准公共权力的性质要求新闻报道以客观真实为基础、以公共利益为归依。

假使媒体人员借助公共渠道和媒介追求一己之利,实则典型的公权私用行为,这就是新闻敲诈备受诟病的原因。新闻敲诈主要指新闻从业人员或者冒充者以记者的名义,为获取非法利益,以不利于报道对象的新闻稿件相威胁,对报道对象进行要挟、勒索的行为。虽然大多数情况下被敲诈对象行为确有一定程度的瑕疵,因而才愿意花钱消灾、息事宁人,但这并不影响对新闻敲诈行为本身性质的判定,敲诈行为和对象的错误程度没有丝毫关系。因此,无论主观是否存在恶意,也无论主体是新闻记者还是冒充者,只要客观上实施了以新闻报道相威胁的敲诈行为就可认定为新闻敲诈。关键要看是否存在以报道换取私利的不当交易。

因此,新闻敲诈首先是一种违背新闻伦理的行为,同时在任何国家它都是违反新闻从业准则的违规行为;更严重的情况下,它可能受刑法规制,被认定为违法犯罪行为。长时间以来,对此类行为我国的司法实践有以敲诈勒索定罪论处的,也有因记者的国家公职人员身份被认定为受贿罪的。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2013年4月联合发布的针对敲诈勒索罪专项司法解释的规定,利用或者冒充新闻工作者特殊身份敲诈勒索的,超过1000元就达到定罪标准,按敲诈勒索罪处理。这一司法解释明确了新闻敲诈行为的法律性质和后果,也足见对其的惩治力度。

新闻敲诈本质上是一种权力寻租,是用具有公共性的新闻报道换取个人利益。新闻敲诈不仅损害新闻媒体的客观性、权威性和公信力,还会影响整个舆论生态和社会信任,现代陌生人社会基于共享信息建立的信任关系可能会因此受到伤害甚至荡然无存。

责任编辑:佘小莉校对:郭浩最后修改:
0

精选专题

领航新时代

精选文章

精选视频

精选图片

微信公众平台:搜索“宣讲家”或扫描下面的二维码:
宣讲家微信公众平台
您也可以通过点击图标来访问官方微博或下载手机客户端:
微博
微博
客户端
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