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立国:努力做好慈善法实施工作

李立国:努力做好慈善法实施工作

核心要点:

■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民政部门要不辱使命、勇于担当,认真学习领会慈善法的精神实质和基本内容,坚持依法行政,加强和改善管理,肩负起协调实施慈善法的重任。

■ 民政部门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依照法定的设立条件、认定条件,明确审核内容和审批程序,优化登记流程,实行公开办事、责任到人,确保慈善组织设立登记制度落实到位。

■ 新的慈善组织监管制度比以往的年检制度更便于社会监督,更有实质性作用。各级民政部门要依法推动慈善组织执行好年度报告制度和信息公开制度,做好对慈善组织经常性的监管工作和周期性评估工作,促进慈善组织健康发展。

■ 慈善法全面确立了慈善事业制度规范,同时也确定了一系列具体制度建设任务。民政部门要积极协调或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与慈善法实施相关的法规政策修订制定工作。

■ 慈善法将慈善募捐分为面向社会公众的公开募捐和面向特定对象的定向募捐。对于公开募捐,慈善法从主体、方式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能够保证公开募捐行为广泛、有序进行,消除网上随意公开募捐乱象。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以下简称“慈善法”),经习近平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这是党中央领导立法,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主导立法,人民群众广泛参与立法的最新成果,是我国慈善事业发展中一座光辉的里程碑。

慈善法作为我国社会领域的重要法律和慈善制度建设的基础性、综合性法律,将社会参与扶贫济困救灾作为重点,同时把促进教科文卫体和环保事业发展等公益活动都纳入法律调整范围,系统规范了慈善组织、慈善募捐、慈善捐赠、慈善信托、慈善财产、慈善服务、信息公开、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内容,明确了一系列促进措施,为慈善事业深入发展提供了广阔空间,增加了支持条件,加强了法制保障,对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打赢扶贫攻坚战,特别是对于传承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全社会弘扬助人为乐、团结友爱、无私奉献的友善精神,不断累积道德力量,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持久精神动力,具有重要的意义。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慈善法明确规定:“国务院民政部门主管全国慈善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慈善工作”,将各级人民政府赋予民政部门的这一职能上升为法定职能。民政部门要不辱使命、勇于担当,认真学习领会慈善法的精神实质和基本内容,坚持依法行政,加强和改善管理,肩负起协调实施慈善法的重任。

一、深化慈善事业管理体制机制改革

慈善法贯穿了改革精神,设置了一系列改革举措,对慈善组织和慈善活动持续健康有序发展,具有举足轻重的影响。

要创新慈善组织登记。在党的十八届二中全会提出四类社会组织直接登记方向并进行几年试点探索的基础上,慈善法明确规定“设立慈善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这有利于降低慈善组织设立登记门槛,加快实现政社分开,增强慈善组织自治服务功能,也有利于推进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制度改革。民政部门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依照法定的设立条件、认定条件,明确审核内容和审批程序,优化登记流程,实行公开办事、责任到人,确保慈善组织设立登记制度落实到位。

要完善慈善组织监管。根据社会组织监督管理工作的发展条件,借鉴商事制度改革和一些地方社会组织监管制度改革的经验,慈善法明确规定“慈善组织应当每年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从而改变了现行的社会组织年检制度,同时明确了慈善组织信息公开、民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对慈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建立慈善组织评估制度等规范,构成新的慈善组织监管制度。从理论意义和实践经验看,新的慈善组织监管制度比以往的年检制度更便于社会监督,更有实质性作用。各级民政部门要依法推动慈善组织执行好年度报告制度和信息公开制度,积极推行随机确定对象、随机确定工作人员的“双随机”抽查方式,做好对慈善组织经常性的监管工作和周期性评估工作,促进慈善组织健康发展。

要积极发展慈善信托。分析十多年来信托法中公益信托规定实施中遇到的问题,着眼于扩大慈善事业发展途径,慈善法设置了慈善信托专章,明确慈善信托属于公益信托,民政部门是慈善信托管理机构,并将设立慈善信托由信托法的批准制度改为备案制度,确定了受托人范围,规定了受托人、监察人义务,具有激活公益信托制度,发展多元慈善主体,扩大多种慈善资源的意义。民政部要抓紧依法协调制定慈善信托文件备案和信托监察人管理等具体制度,地方各级民政部门要积极开展慈善信托试点工作,支持有条件、有意愿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依法设立慈善信托,开展慈善活动,使这一相比其他慈善活动更简便易行的慈善形式活跃起来、普及开来。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杨雪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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