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立国:努力做好慈善法实施工作(2)

李立国:努力做好慈善法实施工作(2)

二、推进慈善法制建设

慈善法全面确立了慈善事业制度规范,同时也确定了一系列具体制度建设任务。民政部门要积极协调或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与慈善法实施相关的法规政策修订制定工作。

修订完善慈善组织有关法规制度。多年来,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行政法规为基础,我国已经形成了一整套社会组织登记管理相关制度,这是慈善组织登记管理的基本遵循。随着社会发展,有些规定已不适应社会组织以及慈善组织发展要求。慈善法明确“慈善组织可以采取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组织形式……慈善组织的组织形式、登记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这既延续了我国社会组织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又有新的变化,特别是关于社会服务机构取代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表述。民政部要在国务院领导下,协助国务院法制办做好上述三个条例的修订工作,使慈善组织的设立登记和运作管理更有遵循和可操作性。同时,加快制定慈善组织认定办法等配套政策,打通以慈善活动为宗旨的存量社会组织被认定为慈善组织的政策渠道。

协调制定慈善募捐管理措施。慈善法将慈善募捐分为面向社会公众的公开募捐和面向特定对象的定向募捐。对于公开募捐,慈善法从募捐主体、募捐资格、募捐方式、募捐方案的备案和信息公开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能够保证公开募捐行为广泛、有序进行,消除那些公众反映强烈的网上随意公开募捐乱象。民政部要依法协调制定公开募捐资格申请认定程序、募捐方案的备案及信息公开办法和运用互联网募捐的有关规定等具体制度,确保公开募捐活动依法有序进行。

协调制定相关慈善组织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标准。为保证社会捐赠为主要来源的慈善组织财产最大限度用于慈善活动支出,慈善法对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活动支出和管理费用标准作了“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百分之七十或者前三年收入平均数额的百分之七十;年度管理费用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百分之十”的规定,对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和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其他类型的慈善组织的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标准,明确由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国务院财政、税务等部门规定。民政部将按照这一要求,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相关标准,既保障慈善财产使用效益最大化,也保障慈善组织列支必要的年度管理费用,达到正常运作、可持续发展。

除了上述事项,民政部还要协调建立慈善组织投资、信息统计、信用记录、评估工作、投诉举报受理等制度,形成完整的慈善组织和慈善活动管理制度体系。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杨雪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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