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如美国,奥巴马总统于2012年签署了“乔布斯(JOBS)法案”,该法案以法律形式承认并支持了众筹模式的发展。法案规定,认定的新兴成长企业每年借助互联网平台的集资不多于100万美元,同时对出资人、中介机构和发行人(即融资企业)提出明确要求。例如,法案明文规定了对投资人的投资额限制,投资人年收入或资产净值不足10万美元的,其所投金额不得超过2000美元或年收入或资产净值的5.0%;投资人年收入或资产净值超过10万美元的,其所投金额可为年收入或资产净值的10%,但上限为10万美元。中小企业借助众筹融资平台,开辟了新的融资渠道。同年,美国国会通过《金融监管改革法案》,对消费者权益实行针对性保护。另外,2000年美国国会通过的《全球与国内商务电子签名法案》中明文规定了电子签名和手写签名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消除了电子签名无效在交易中造成的障碍。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网络安全和信息化是相辅相成的。安全是发展的前提,发展是安全的保障,安全和发展要同步推进。确实如此,网络金融安全是网络安全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随着信息化技术的日新月异,网络金融安全必将会面临更大的挑战,如何实现网络金融发展和安全同步推进,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所必须解决的时代课题。我们既要克服“九龙治水”政出多门的痼疾,又需在立法规范上下功夫,还要加强行业自律的约束。邓小平早就讲过:“金融很重要,是现代经济的核心。金融搞好了,一着棋活,全盘皆活。”信息化时代,金融需要插上网络的翅膀,才能飞得更高飞得更远;凝心聚力,护佑网络金融安全和发展同步推进,是政府、市场和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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