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支持和发展志愿服务组织的意见(全文)

关于支持和发展志愿服务组织的意见(全文)

新华社北京7月11日电  中共中央宣传部、中央文明办、民政部、教育部、财政部、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近日印发《关于支持和发展志愿服务组织的意见》。全文如下:

志愿服务是现代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志愿服务组织是以开展志愿服务为宗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汇聚社会资源、传递社会关爱、弘扬社会正气的重要载体,是形成向上向善、诚信互助社会风尚的重要力量。伴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历史进程,我国志愿服务事业快速发展,志愿服务组织不断涌现,对促进志愿服务活动广泛开展,推进精神文明建设、推动社会治理创新、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我国志愿服务组织在总体上还存在着数量不足、能力不强、发展环境有待优化等问题。现就支持和发展志愿服务组织,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围绕树立和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坚持以党的建设为正确引领,坚持以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社会服务需求为出发点,以能力建设为基础,以建立健全政策制度、完善体制机制、增强法律保障为重点,积极扶持发展志愿服务组织,为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凝聚力量。

(二)基本原则。

坚持服务大局、统筹发展。把支持和发展志愿服务组织纳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大局,正确处理志愿服务组织与其他社会服务提供主体之间的关系,统筹不同区域、不同领域、不同类型的志愿服务组织发展。

坚持分类指导、突出特色。注重服务与管理并举,畅通联系渠道,有效发挥志愿服务组织作用。遵循志愿服务组织发展规律,根据志愿服务组织类别和规模,指导各类志愿服务组织明确定位、强化管理,提升能力、突出特色,创新方式、拓展领域,有效释放创造力和生产力,不断提高志愿服务专业化科学化水平。

坚持正确引导、依法自治。坚持党委领导、政府监管,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发挥共产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和骨干作用,确保志愿服务组织发展的正确方向。充分尊重志愿服务组织的社会性、志愿性、公益性、非营利性特点,引导志愿服务组织按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开展活动,依法自治。

坚持创新发展、多方参与。着力推进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与志愿服务活动共同发展,筑牢志愿服务组织基础。鼓励国家机关、群团组织、企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建立志愿服务队伍,引导民生和公共服务机构开门接纳志愿者,形成志愿服务工作合力,扩大志愿服务社会覆盖。

(三)主要目标。到2020年,基本建成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布局合理、管理规范、服务完善、充满活力的志愿服务组织体系。志愿服务组织发展环境得到优化,初步形成登记管理、资金支持、人才培育等配套政策。志愿服务组织服务范围不断扩大,基本覆盖社会治理各领域、群众生活各方面,涌现一批公信度高、带动力强的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组织功能有效发挥,成为推进人们相互关爱、传递文明的重要渠道,成为提升社会服务水平、改善民生福祉的有力助手,成为增进社会信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的有生力量。

二、加强志愿服务组织培育

(四)推进志愿服务组织依法登记。坚持积极引导发展、严格依法管理的原则,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引导符合登记条件的志愿服务组织依法登记。针对目前大部分志愿服务组织规模小、注册资金不足、缺乏相应专职人员和固定场所的实际,在不违背社会组织管理法律法规基本精神基础上,可以按照活动地域适当放宽成立志愿服务组织所需条件。各有关部门要在活动场地、活动资金、人才培养等方面提供优先支持,激发志愿服务组织依法登记的积极性与主动性。经单位领导机构或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同意成立的志愿服务组织,可以在本单位、本社区内部开展志愿服务活动。鼓励已经登记的志愿服务组织为其提供规范指导和工作支持。

(五)健全志愿服务组织孵化机制。社会组织孵化基地要吸纳志愿服务组织进驻,在项目开发、能力培养、合作交流、业务支持等方面提供有针对性的扶持。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建立专门的志愿服务组织孵化基地,支持志愿服务组织的启动成立和初期运作,帮助提升服务能力。积极建立志愿服务组织与国家机关、群团组织、企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沟通交流平台,鼓励银行、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为志愿服务组织提供免费的资金证明、审计、法律咨询等服务。

(六)积极推进志愿服务组织承接公共服务项目。各地各有关部门和符合条件的事业单位、群团组织要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和《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财综〔2014〕96号)有关要求,充分发挥志愿服务成本低、效率高,志愿服务组织灵活度高、创新性强的特点,积极支持志愿服务组织承接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救灾、助医、助学等领域的志愿服务,加大财政资金对志愿服务运营管理的支持力度。充分利用志愿服务信息平台等载体,及时发布政府安排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项目,为志愿服务组织获取相关信息提供便利。

(七)完善志愿服务组织监督管理。加强志愿服务组织日常监管,建立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行业组织和社会公众等多元主体参与,行政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有机结合的监督管理机制。探索建立登记管理机关评估、资助方评估、服务对象评估和自评有机结合的志愿服务组织综合评价体系,逐步引入第三方评估机制,定期对志愿服务组织的基础条件、内部治理、工作绩效和社会评价等进行跟踪评估,将评估情况作为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社会各界资助以及落实相关优惠政策的重要依据。推进志愿服务组织诚信建设,将志愿服务组织守信情况纳入社会组织诚信指标体系。对业务活动与志愿服务宗旨、性质严重不符的志愿服务组织建立退出机制;志愿服务组织行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八)强化志愿服务组织示范引领。通过政策引导、重点培育、项目资助等方式,建设一批活动规范有序、作用发挥明显、社会影响力强的示范性志愿服务组织。按照有关规定对作出突出贡献的志愿服务组织进行表彰奖励。通过推广志愿服务组织培育和管理经验、建设优秀志愿服务组织库和优秀志愿服务项目库等方式,引领带动其他志愿服务组织科学化规范化发展。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杨雪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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