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问责条例》:五大要点、五类案例

解读《问责条例》:五大要点、五类案例

“君子坦荡荡,小人长戚戚”,不被问责,就要守好职责。若是一心为公,不谋私利,大可不必担惊受怕。反倒是那些有权不用、有权滥用、有权任性的人,才真正需要进行深刻的反省。

“问责条例”要点1:覆盖各级党组织瞄准“关键少数”

对于“对谁问责”的问题,条例规定包括失职失责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包括:各级党委(党组)、党的工作部门及其领导成员,各级纪委(纪检组)及其领导成员,重点是主要负责人。

专家表示,将各级党组织纳入问责对象之中,意味着问责不能只对下级,包括中央部委党组、省区市党委也要把自己摆进去。同时,条例还突出强调问责重点是主要负责人,突出了“关键少数”,特别是一把手这个“关键少数中的关键少数”,更成为了问责的重中之重。

“问责条例”要点2:区别“三种”领导责任

明确问责对象之后,条例规定“问责应当分清责任。”并点出全面领导责任,主要领导责任,重要领导责任。

中央党校党史教研部主任谢春涛表示,上述规定意味着条例不仅从“纵向”,把问责的责任落实到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还从“横向”分解责任,把问责的责任分解到组织、宣传、统战、政法等工作部门,“这是问责制度的一个重要创新,体现了全面从严治党要细化落实责任、层层传导压力的鲜明态度”。

他举例说,以地方党委为例,党委书记负有管党治党的主体责任,其他常委分别负责组织、宣传、统战、政法等方面的工作,如果某个常委的分管工作没有做好,那么如何追究该名常委的责任?条例“全面领导责任”、“主要领导责任”、“重要领导责任”的“三种”领导责任的划分方式,“分解责任分清责任,将责任落实到实处,操作性很强。”

“问责条例”要点3:6种问责情形体现纪法分开

条例明确规定,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有6个方面失职失责的情形,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影响恶劣的,就要进行严肃问责。

根据条例原文,这6种情形概括起来包括:

——党的领导弱化,在推进各项建设中,或者处置重大问题中领导不力,出现重大失误等情形;

——党的建设缺失,党组织软弱涣散,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落实,作风建设流于形式等削弱党执政的政治基础的问题;

——全面从严治党不力,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落实不到位,管党治党失之于宽松软等情形;

——维护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不力,特别是维护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失职等情形;

——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坚决、不扎实,管辖范围内腐败蔓延势头没有得到有效遏制等情形;

——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等。

中央党校教授辛鸣表示,条例从6个方面具体规定了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失职失责需要问责的情形,前5条是主体内容,第6条是兜底条款,紧扣全面从严治党的方方面面,同时也与行政问责事项区分开来,对引咎辞职、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等已有明确规定的方式和程序不再重复规定,体现了坚持依规治党,纪法分开、纪在法前的原则。

“问责条例”要点4:7种问责方式可以合并使用

条例区分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两种不同对象,根据情节轻重规定了共7种问责方式:

对党组织的问责方式有3种,包括检查、通报、改组。对党的领导干部的问责方式有4种,包括通报、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其中诫勉既包括谈话诫勉,也包括书面诫勉;组织调整或组织处理包括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

条例还规定,这些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谢春涛认为,这主要是考虑到在问责实践中,有时要进行组织处理,也要给予纪律处分,这时就要将两种方式合并使用,“双管齐下”。

“问责条例”要点5:规定问责时限实行“终身问责”

条例特别规定:实行终身问责,对失职失责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不论其责任人是否调离转岗、提拔或者退休,都应当严肃问责。

对此,谢春涛表示:“坚持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把该打的板子狠狠打下去,决不能搞下不为例、网开一面,才能不让问责的利剑生锈,形成破窗效应。”

责任编辑:郭浩校对:佘小莉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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