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解读:党纪特色更加鲜明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解读:党纪特色更加鲜明

核心提示:《问责条例》以党章为根本遵循,突出问题导向,坚持纪法分开,彰显党纪特色,为开展党的问责工作提供了基本遵循。

从2016年7月8日起正式施行的《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以下简称《问责条例》),作为第一部规范党的问责工作的基础性法规,首次全面聚焦党内问责,剑指一些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不担当、不负责,不作为、乱作为”的突出问题,为“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提供了强有力的制度保障。

《问责条例》以党章为根本遵循,突出问题导向,坚持纪法分开,彰显党纪特色,为开展党的问责工作提供了基本遵循。作为第一部问责工作的基础性法规,其呈现出以下十个亮点。

问责指向上的政治性。如果说党内巡视是政治巡视,那么《问责条例》就是政治问责,而不是行政问责。2009年颁布的《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规定》部分应归于行政问责范畴。坚决贯彻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要求,就急需建立推动各级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担负管党治党政治责任、做到敢抓敢管的问责制度。《问责条例》聚焦全面从严治党,突出管党治党政治责任,明确指出党的问责工作就是要“落实党组织管党治党政治责任,督促党的领导干部践行忠诚干净担当”,就是要“追究在党的建设和党的事业中失职失责”的政治责任。《问责条例》第六条所指向的问责情形,都是管党治党的政治责任。

问责定位上的鲜明性。《问责条例》作为规范党的问责工作的重要基础性法规,紧扣“党”字,抓住“在党的建设和党的事业”中“管党治党的政治责任”,明确责任,提出负面清单;紧扣“纪”字,落实依规管党要求,采用党言党语、纪言纪语,对行政问责不作规定,对引咎辞职、涉嫌犯罪移交司法机关等已有明确规定的方式和程序不再做重复规定,不套用问责启动、问责调查等法律性流程,对党内法规中对有关处置措施如申诉方式、问责影响期等已有明确规定的不再重复,突出解决“谁来问、问什么、怎么问”等关键问题,体现了纪法分开、纪严于法的理念,具有鲜明的党纪特色。

问责依据上的基础性。据统计,在现有的500余部党内法规制度中,与问责相关的有119部,其中专门作出相关规定的有12部,包含问责内容的有107部。《问责条例》既是对党章要求的细化延伸,又是对散见于多部党内法规问责规定的抽象提炼、概括和整合,而形成的“综合升级版”,为开展党内问责在内容、对象、事项、主体、程序、方式等方面,提供了基本依据,弥补了党内问责缺乏依据的制度缺陷,成为开展党的问责工作的重要基础性法规。

责任编辑:杨雪校对:蔡畅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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