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兜底脱贫工程实施方案

社保兜底脱贫工程实施方案

核心提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扶贫开发工作“社会保障兜底一批”的重要指示,健全完善社会保障、社会救助制度,编密织牢社会保障社会救助托底安全网,确保在2020年前将无法依靠产业扶持和就业帮助实现脱贫的贫困家庭全部纳入社会保障救助范围,使其基本生活水平与全面小康社会建设进程相适应,共享社会发展成果。

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xx市委xx市人民政府关于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x发〔xx〕x号)和《x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社保兜底脱贫工程的实施意见》(x政办〔xx〕x号)精神,切实编密织牢社会保障救助托底安全网,确保无法依靠产业扶持和就业帮助实现脱贫的贫困家庭全部纳入社会保障救助范围,如期实现我县社保兜底脱贫工作目标任务,经县政府同意,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扶贫开发工作“社会保障兜底一批”的重要指示,健全完善社会保障、社会救助制度,编密织牢社会保障社会救助托底安全网,确保在2020年前将无法依靠产业扶持和就业帮助实现脱贫的贫困家庭全部纳入社会保障救助范围,使其基本生活水平与全面小康社会建设进程相适应,共享社会发展成果。

二、重点任务

(一)健全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确保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与全面小康标准相适应

1.完善低保标准量化调整机制,强力推进“两线合一”。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文件精神,根据省、市文件要求,着力提升低保保障水平,积极争取加大补助资金投入,缩小低保标准和扶贫标准的差距,确保xx年底我县农村低保标准按不低于国家扶贫标准的85%确定,达到2700元,2017年底实现农村低保线和扶贫标准线“两线合一”。2.着力推进动态管理,实现应保尽保。切实加强动态管理,完善审核审批程序,健全以收入核查为核心,紧紧抓住“调查、听证、公示、抽查、审批”五个重要环节,合理确定救助对象,实施精准救助,稳妥推进,稳定解决困难家庭基本生活问题。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低保对象动态调整机制,对经过扶贫开发收入增长实现稳定脱贫并高于低保标准的,要按规定退出低保范围;对没有劳动能力或暂时无法通过扶贫开发脱贫的困难家庭,全部纳入农村低保范围,实现“兜底保障”,做到应退尽退,应保尽保。

3.加大分类施保力度,提高特困群体基本生活保障水平。将所有低保对象纳入扶贫对象。对纳入低保范围的a类、b类对象,按其本人享受低保标准的30%和20%分类别增发保障金。对纳入低保的老年人、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在校学生、单亲家庭成员等特殊困难群体,在发放基本保障金的基础上,根据困难程度和当地经济能力分类别适当增发特殊困难补助金。

4.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实现精准救助。不断完善农村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查体系,制定农村低保对象收入、财产认定办法,精准识别农村低保对象。进一步健全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加快建立起纵向贯通部省市县,横向联通政府各有关部门(机构)的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平台,确保申请救助对象公正高效认定。实现民政低保信息系统与扶贫建档立卡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实现精准识别、精准救助。

(二)完善特困人员供养制度,确保供养人员共享全面小康成果

1.着力提升特困供养人员供养水平。建立完善特困供养人员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按照不低于上年度当地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的60%合理确定供养标准,有效保障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深入推进农村五保供养民生工程,进一步加大财政投入力度,不断提高供养水平。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探索建立特困供养人员护理保险、护理补贴制度,逐步解决特困供养人员护理难题。

2.加强特困供养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高度重视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后管养,以推进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等级评定为抓手,深入研发农村敬老院向养老服务中心转型的新途径,积极探索建设护理型特困供养机构或在特困人员供养机构中设立特护区,为患病或失能失智的特困供养人员提供护理服务,推动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提升服务管理水平。

3.加强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完善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适时调整提高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健全基层儿童福利服务体系,逐步建立全县统一的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探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购买商业保险等形式,实施针对困境儿童的医疗救助项目,提升困境儿童的医疗保障水平。

4.强力推进贫困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民生工程实施。着力解决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生活支出和长期照护支出困难,做到应补尽补,确保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覆盖所有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科学合理确定保障标准,逐步提高保障水平。建立和完善标准统一、便民利民的申请、审核、补贴发放机制,做到阳光透明、客观公正。

(三)强化医疗救助,提升重特大疾病保障水平

1.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在积极争取中央、省给予老区救助经费倾斜支持基础上,县级财政要进一步加大医疗救助补助资金投入,要根据测算资金需求和上级财政补助资金情况,足额安排城乡医疗救助资金,并列入当年财政预算。实施过程中的缺口部分,由县级财政及时予以弥补。

2.探索推动大病救助“套餐”。积极探索推进将医保基金、大病医疗保险、救助资金、慈善资金进行统筹,发挥联动作用,形成救助“合力”,集中力量保大病,重点解决“支出型贫困”家庭的医疗救助问题,有效预防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再生,扫除医疗救助“盲区”。

3.积极资助参合参保。资助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城乡低收入家庭大病患者、低收入家庭老年人参加新农合或医保,其中对特困供养人员、城乡低保对象中的“三无人员”及贫困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代其缴纳个人应负担的全部参合参保资金,资助率达到100%。对其他救助对象,视财力代其缴纳个人应负担的部分或全部参合参保资金 。

4.完善救助方式。对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各类补充保险等补偿后,仍难以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给予救助。坚持住院救助为主,兼顾门诊救助,对农村五保户患病住院治疗的,按规定享受新农合报销补偿后属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个人自付部分费用,由县财政、民政、乡镇、定点医疗机构共同分担,给予全额救助;对城镇低保“三无对象”,按规定享受城镇医保报销补偿后,对属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个人自付部分的医疗费给予90%救助;对城乡低保、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重点优抚对象及城乡低收入家庭大病患者按患重特大病种和一般病种实行分类分档救助,对重特大病患者,实行重点救助,实现救助对象政策范围内自付医疗费用救助比例不低于70%,确保困难群众得到及时救助。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农村0-14周岁急性白血病及先天性心脏病儿童,按原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印发〈xx省重大疾病按病种付费并提高医疗保障水平试点工作实施方案(2010版)〉的通知》(xx卫农〔2010〕34号)文件确定的医疗救助标准执行。

(四)完善临时救助制度,有效防止因突发性困难致贫返贫

1.完善临时救助政策措施。规范临时救助政策措施,着力提高临时救助标准,有效保障因遭遇重大变故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其他社会救助制度实施后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的基本生活。

2.加大临时救助落实力度。进一步加大资金投入,积极争取中央、省级财政给予的临时救助资金补助,县级财政足额安排本级临时救助资金预算。坚持应救尽救原则,切实将遭遇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生活困难的群众纳入救助范围。确保突发重特大疾病导致基本生活困难的家庭、各类困境儿童、重度残疾人等困难群众得到应有的救助。

3.健全完善“救急难”工作机制。健全完善“救急难”工作主动发现机制,及时了解、掌握、核实辖区内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做到早发现、早救助、早干预,有效解决困难群众的急难问题,实现社会救助效益的最大化。

4.拓展临时救助方式。根据临时救助对象实际需求,采取社会化发放临时救助金、实物救助等方式实施救助,对仍有困难的救助对象,积极提供转介服务。完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设施,提升救助服务能力。实行政府救助、慈善救助、家庭自救相结合,保障困难家庭对象与个人对象基本生活。

责任编辑:杨雪校对:蔡畅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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