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向东:试点认罪认罚从宽的三重意义(2)

张向东:试点认罪认罚从宽的三重意义(2)

再次,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助推刑事诉讼各项制度的发展变化,必将对我国刑事审判制度,乃至整个刑事诉讼结构产生广泛而深远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凸显了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在刑事审判中的权重,这将进一步深化量刑规范化改革。

二是对于被告人认罪认罚案件,其对公正的需求程度不像被告人不认罪案件和死刑案件那么高,实现相对公正即可,由此也必将推动刑事证据制度进行调整,使前者在证据收集、固定、非法证据排除及证明标准上区别于后者。

三是将进一步推动我国审级制度改革。当前,被告人的上诉权是绝对的、不受限制的,只要被告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必然启动二审程序。对于被告人认罪认罚的案件,就应当对被告人的上诉权作出适度限制,实行一审终审,否则不仅浪费司法资源,增加诉讼程序负担,也违背了承诺应当信守原则,破坏司法公信力。

四是将有助于纠正当前刑事审判中长期存在的重实体、轻程序,重定罪、轻量刑,重打击、轻保护等现象,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强调对被告人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的保障,包括从快办理、从轻量刑,还包括对被告人选择程序、获得法律帮助、最后陈述等权利的保障,势必强化被告人的诉讼主体地位,确保其自愿认罪、自愿选择程序、知悉程序后果,等等。以上所有这些制度变量都将凝聚成强大的合力,最终推动中国刑事审判制度,乃至整个刑事诉讼制度的深刻变革。

(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杨雪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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