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伟:从四个节点防止干部“带病提拔”(2)

石伟:从四个节点防止干部“带病提拔”(2)

事中:怎么把关

世间事,作于细,成于严。《意见》针对选拔任用工作过程,提出必须抓好加强动议审查和强化任前把关两个关键,将工作做细做严,切实防止干部“带病提拔”。从时间节点上看,如果说日常了解、分析研判强调的是把功夫下在平时、下在事前,而动议审查、任前把关强调的是在选拔任用工作启动后,事中全程把关。

《意见》指出,要规范动议审查主体职责权限和程序,选好配强任前把关考察工作人员,明确考察谈话保密与承诺责任,营造讲真话的氛围,提高考察质量。一方面,动议审查时,要坚持先定规矩后议人选,按照以事择人、按岗选人的要求,对领导班子优化方向、拟选拔职位资格条件和人选产生范围等进行充分酝酿,在此基础上比选择优,研究意向性人选。对纳入考虑范围的有关人选,提前审核其政治表现和廉洁自律等情况,充分听取有关方面意见,重视研究不同意见,认真进行分析,对有问题疑点经核实不影响使用的,可以列为意向性人选。积极探索领导班子成员在动议环节实名推荐干部办法和差额酝酿党政正职岗位人选办法。另一方面,任前把关时,要根据考察对象履历、家庭关系、社会背景等情况,抓住重要行为特征,有针对性地找知情人谈话。适当拉开考察与会议讨论的时间间隔,采取民意调查、专项调查、延伸考察、实地走访、家访等办法,广泛深入地了解干部。改进考察对象公示和任职前公示方式,探索扩大公示内容、范围和延长公示时间,充分接受干部群众监督。强化审核措施,做到“四凡四必”(干部档案“凡提必审”,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凡提必核”,纪检监察机关意见“凡提必听”,反映违规违纪问题线索具体、有可查性的信访举报“凡提必查”)。前移审核关口,做到动议即审,该核早核。对发现问题影响使用的,及时中止选拔任用程序;疑点没有排除、问题没有查清的,不得提交会议讨论或任用。

事后:如何问责

问责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应有之义和重要保证。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意见》指出,在防止干部“带病提拔”这项工作中,各级党委(党组)对选人用人负主体责任,党委(党组)书记是第一责任人,组织人事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分别承担直接责任和监督责任。做好防止干部“带病提拔”这项工作,必须把责任进一步明晰,落实到人。党委(党组)在向上级党组织推荐报送拟提拔或进一步使用的人选时,应认真负责地对人选廉洁自律情况提出结论性意见,实行党委(党组)书记、纪委书记(纪检组组长)在意见上签字制度。考核评价党委(党组)和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以及有关领导干部,把履行选人用人职责情况作为重要内容。

《意见》还明确提出,要充分发挥组织监督和群众监督作用,加强事后性监督审查,对发生干部“带病提拔”的坚决问责。认真落实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纪实等各项监督制度,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经常性监督检查。建立健全干部“带病提拔”问责机制,要逐一检查动议、民主推荐、考察、讨论决定、任职等各个环节的主要工作和重要情况,甄别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干部在政治品质、道德品行、廉洁自律等方面存在违规违纪行为影响使用,但由于领导不力、把关不严、考察不准、核查不认真,甚至故意隐瞒、执意提拔,造成干部“带病提拔”的,按照有关规定,区别不同情况,严肃追究党委(党组)、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干部考察组主要负责人和有关领导干部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凡因干部“带病提拔”造成恶劣影响的,连续出现或大面积出现干部“带病提拔”情况的,要追究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杨雪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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