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创新创业减负 激发经济新活力(3)

为创新创业减负 激发经济新活力(3)

——五大看点解读股权激励、技术入股税收新政

今后股权激励将“有条件”享受递延纳税优惠

此次调整,明确实施递延纳税优惠政策的股权激励政策规定要“符合条件”。

两部门有关负责人指出,欧美等发达国家对享受递延纳税优惠的股权激励都规定了非常严格的条件,目的是规范股权激励行为,鼓励长期投资,防止逃漏税款。借鉴国际经验,此次出台的税收政策对享受递延纳税优惠的股权激励规定了7方面限制条件:

一是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应是境内居民企业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

二是规定股权激励计划必须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未设立股东(大)会的国有单位,须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三是规定激励股权标的应为本公司的股权,授予关联公司股权的不纳入优惠范围。同时,规定股权奖励的标的可以是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其他境内居民企业所取得的股权。

四是规定激励对象应为企业的技术骨干和高级管理人员,具体人员由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定,激励对象人数累计不得超过本公司最近6个月在职职工平均人数的30%。

五是限定股权持有时间,鼓励员工从企业的成长和发展中获利,而不是短期套利:期权自授予日起应持有满3年,且自行权日起持有满1年;限制性股票自授予日起应持有满3年,且自限售条件解除之日起持有满1年;股权奖励自获得奖励之日起应持有满3年。

六是行权时间,规定股票(权)期权自授予日至行权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0年。

七是通过负面清单方式,对住宿和餐饮、房地产、批发和零售业等明显不属于科技类的行业企业,限制其享受股权奖励税收优惠政策。

(记者韩洁、申铖)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杨雪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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