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本在落实管党治党责任

根本在落实管党治党责任

摘要: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我们党对管党治党规律和反腐败斗争规律认识的深化,是对“树木和森林”关系的准确把握,是把纪律挺在前面要求的具体实践。“四种形态”是一条完整闭合的监督执纪链条,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必须正确掌握、善于运用,一级一级对违纪违规行为进行“分段立尺”、层层防治,才能达到用纪律管住大多数,让违纪违规行为越来越少的最终目标。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我们党对管党治党规律和反腐败斗争规律认识的深化,是对“树木和森林”关系的准确把握,是把纪律挺在前面要求的具体实践。“四种形态”是一条完整闭合的监督执纪链条,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必须正确掌握、善于运用,一级一级对违纪违规行为进行“分段立尺”、层层防治,才能达到用纪律管住大多数,让违纪违规行为越来越少的最终目标。

准确把握运用“四种形态”,核心在于牢固树立纪在法前、纪严于法的意识。“四种形态”诠释了纪严于法、纪在法前的要求,旨在建立更前沿、更缜密的制度防御体系,防止从纪律的底线退守到法律的边缘。实践“四种形态”,要求在观念上彻底转变以大案要案论英雄的政绩观;在线索处置上注重抓早抓小、教育提醒,扩大谈话函询覆盖面;在调查核实上,以“六项纪律”为尺子,做到小错即纠、违纪必查;在执纪审查上,防止贪大求全、吃干榨尽,及时把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的问题线索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准确把握运用“四种形态”,关键在于真正领会全面从严治党的总体要求。“四种形态”中,每一种形态对应问题的严重性层层递增,而所涉及范围层层递减,既彰显铁腕反腐、惩前毖后的坚决态度,也体现严管厚爱、治病救人的用心。只有站在全面从严治党的高度,才能正确理解和把握好“四种形态”,做到方向不偏、尺度不松、力度不减。“四种形态”的提出,绝非反腐败斗争的重大转向,绝不会导致反腐败斗争力度减弱。恰恰相反,它更体现了对党员干部的高标准、严要求。同时,要牢固树立严管就是厚爱的理念,决不能用惩处少数问题干部来代替日常教育、管理和监督。对党员干部身上存在的问题,一定要敢抓敢管、严抓严管,小过即问、小错即纠,及时阻断从前一种形态向后一种形态发展的路径。

准确把握运用“四种形态”,根本在于落实好管党治党政治责任。各层级责任主体要找准自身定位,知责明责、履职尽责,把“四种形态”落实到管党治党的具体行动中。纪检监察机关作为党内监督专责机关,要聚焦主业主责,持续深化“三转”,用好纪律规矩这把管党治党的尺子,把“四种形态”有机融入到监督执纪问责工作中,增强监督执纪的实效。

(作者石崧系辽宁省本溪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

责任编辑:王梓辰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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