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地“三权分置”:农村改革又一重大制度创新(2)

农地“三权分置”:农村改革又一重大制度创新(2)

“意见”指出,在完善“三权分置”办法过程中,要充分维护承包农户使用、流转、抵押、退出承包地等各项权能,完善“三权分置”法律法规,总结形成可推广、可复制的做法和经验,在此基础上完善法律制度,加快农村土地承包法等相关法律的修订完善工作,研究健全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抵押贷款和农村土地承包权退出等方面的具体办法。

而我国现行《农村土地承包法》相关条款,并没有排除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成员依法直接获得农村集体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也没有禁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将承包经营权流转给集体经济组织之外的成员。《物权法》相关条款也明确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它所保护的用益物权,而用益物权人有权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并规定农村集体有权将土地发包给本集体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

应该说,上述法律条款都是坚守土改“三条底线”的,即“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根据“意见”的要求和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全面深化改革的精神,农地“三权分置”的实施以及由此引发的系列改革,无疑应该在现行《农村土地承包法》和《物权法》已经赋予农民承包经营权各项权能的基础上,进一步向前推进,赋予农民承包经营权更加完整的用益物权能,促进农地产权在更大范围内和更大程度上流转,加速构建城乡统一、竞争有序的土地市场,从而让市场在土地资源配置中真正起到决定性作用,并通过改革试点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而不该从这些原有合理的法律规定中倒退。

(清华大学政治经济学研究中心主任、教授)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杨雪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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