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目标治理全面推进中国人权事业发展

以目标治理全面推进中国人权事业发展

摘要:国家人权行动计划不是轻飘飘的宣传册,而是沉甸甸的任务书。从科学规划目标,到全面落实实施,再到严格考核评估,国家人权行动计划成功创造了一种以目标治理的方式全面推进中国人权事业快速稳步发展的模式。

国家人权行动计划不是轻飘飘的宣传册,而是沉甸甸的任务书。从科学规划目标,到全面落实实施,再到严格考核评估,国家人权行动计划成功创造了一种以目标治理的方式全面推进中国人权事业快速稳步发展的模式。

从第一个国家人权行动计划开始,中国政府就专门设立了由50多家国家机构和社会团体组成的国家人权行动计划联席会议机制,并邀请来自多个知名高校和研究机构的人权专家组成专家小组,广泛征求各社会团体、非政府组织、高等院校、研究机构以及社会各界的意见,并经过反复的讨论和修订,从而保证了目标制定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每一期国家人权行动计划的评估,也都经过了人权专家和社会组织代表在全国各地实地调研考察、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对各自所涉计划任务的执行、落实与完成情况的自我评估,最后由联席会议机制组织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和单位、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以及高校和科研机构人权专家进行逐条核实和分析,最后形成实施评估报告,从而保证了评估结果的科学性和可靠性。

我们发现,新一期的国家人权行动计划还特别规定,各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须结合工作职责和地区特点,制定有针对性的国家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并决定引入第三方评估机制对计划执行情况进行评估,从而进一步保证国家人权行动计划所设定的治理目标能够如期实现和完成。

不止于此,与前两个行动计划相比,第三期国家人权行动计划在以目标治理的方式全面推进中国人权事业发展上表现得更为成熟,更趋完善。

一是将我国新时期治国理政的重要思想融入人权目标治理理念当中。在指导思想上,特别强调要将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尤其是讲话中有关人权论述的主要观点体现在具体的人权规划当中,强调“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目标任务的分解与人权计划具体目标政策的执行、监督和评估相结合;在推进原则上,在保留之前两期行动计划“依法推进”和“务实推进”的基础上,增加了“协调”原则,注重国家人权保障资源在不同领域、不同区域、不同群体之间的均衡和协调,希望通过人权规划的目标平衡促进人人能够共享发展成果这一改革目标的实现,也体现了我国人权理念在新时期的发展与成熟。

二是实现国家人权行动计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在时间上的对接和在目标上的契合。前两个国家人权行动计划一个以2年为期,一个以4年为期,并没有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形成有效对接,而第三期国家人权行动计划则与“十三五”规划在时间跨度上形成了对接与契合。2016年3月16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的决议》,2016年9月29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受权发布了《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16—2020年)》,《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16—2020年)》的目标任务设置吸收了“十三五”规划中相关的部分,“十三五”规划中涉及人权的目标措施在国家人权行动计划中得到了更为明确的表达,落实为更加具体的任务和措施。既向全世界表明了中国政府致力于将国家总体政治经济发展目标与人权治理目标进行有效结合的信心和执行力,也使得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目标规划与国家人权治理目标计划得以在实施中相互促进,人权事业发展与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同步。

三是首次将“财产权利”作为专题纳入行动计划,以目标治理实现产权保障法治化。在本期国家人权行动计划中,“财产权利”第一次以专题的形式出现在第一章“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之中,除了规定“健全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推进产权保护法治化”等宏观基本目标,还规定了推进民法典编纂,推动土地管理法和不动产调处立法完善,完成农村承包经营地、宅基地、农房、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颁证,界定企业财产权属,加快构建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和实施严格的知识产权制度等具体明确的目标和任务,将有力地推动财产权利保护体系的形成。这是中国政府回应社会需求、直面治理难题的重要举措,中国政府将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确立为新的发展和治理目标,并将其融于中国人权保障事业,不但要使全体人民在共建共享中有更多获得感,还要保证全体人民从改革发展中获得的成果得到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四是在规划人权治理目标时,权利的表达逻辑更为严谨。在《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09—2010年)》和《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12—2015年)》中,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都是作为单独的一个专题分列在“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保障”之中,在学术研究上,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或许可以被区分开来,作为四项不同的权利类型,但在人权实践中,知情权与参与权、表达权与监督权之间却存在着不可分割的关联性,将四种权利分列导致了表达和实施中的重复与混乱,不利于人权治理目标的充分实现和准确评估。事实上,对公民知情权的保障与公民有序参与社会治理的实现密不可分,公民民主监督权利的有效实现必然离不开表达空间的扩展和表达手段、渠道的丰富,因此,将知情权与参与权、表达权与监督权在结构上合并为两组权利类型,在逻辑上更为合理,在实践中也更有利于治理。

连续三个国家人权行动计划的不间断实施,不但展现了中国政府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决心和信心,同时也意味着中国人权事业发展已经进入了全面持续推进的新阶段。从科学规划目标,到全面落实实施,再到严格考核评估,国家人权行动计划所创造的以目标治理的方式全面推进中国人权事业快速稳步发展的模式也愈发成熟,它必将推动中国人权事业发展不断取得新的成就。

(作者为西南政法大学校长、人权研究院院长)

责任编辑:张少华校对:王梓辰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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