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为 坚持纪在法前 做到“先处后移”

无为 坚持纪在法前 做到“先处后移”

摘要:“无为县自来水公司原总经理鲁为好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仍不收敛、不收手,已构成严重违纪并涉嫌犯罪。

“无为县自来水公司原总经理鲁为好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仍不收敛、不收手,已构成严重违纪并涉嫌犯罪。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无为县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给予鲁为好开除党籍处分、解除其劳动关系,按规定对违纪款予以收缴,涉嫌犯罪问题及线索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近日,安徽省无为县纪委通报了一起典型案例,看似寻常的案例背后,却是该县规范执纪审查涉刑案件“先进行纪律处分后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的一个典型。

2016年10月10日,无为县纪委对县自来水公司原总经理鲁为好涉嫌违纪问题立案审查。在纪检监察室已查清主要违纪事实后,案件审理室及时提前介入,围绕“六大纪律”,在审理过程中就案件的事实、证据、定性等问题及时向纪检监察室提出建议并相互沟通,既使案件检查工作更加精准、少走弯路,又缩短了审核和结案时间,案件质量得到明显提升。11月11日,县纪委决定给予鲁为好开除党籍处分,并将鲁为好涉嫌违法问题移送司法机关调查处理;同日,县住建局解除其劳动关系。

一段时间以来,执纪审查涉刑案件“先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后下达纪律处分”的处分滞后现象不同程度地存在,使党纪严肃性、约束性打了折扣。

无为县纪委认真贯彻落实新颁布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严格按照“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的要求,有效解决县一级纪检监察机关执纪审查涉刑案件移送司法机关纪律处分滞后问题,体现了从严治党、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的要求。

责任编辑:王梓辰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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