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用“四种形态”强化监督执纪问责
“四种形态”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方略,是把纪律挺在前面的重要手段。要着力用好谈话函询措施,切实提高思想政治水平和把握政策的能力,充分发挥思想教育的感染力和政策的感召力,让有问题的同志知错就改,让反映不实的引以为戒,加强教育预防。注重提高谈话函询的质量和效果,认真谋划、精心组织实施,实行主谈人和被函询对象所在党组织主要负责同志签字背书制度,对重要谈话函询件开展必要的核查,对不如实向组织说明情况、欺瞒组织的要严肃处理。建立健全分工联系的纪检监察室初审、分管常委复审、主管领导终审的集体审核机制,严把质量关,让谈话函询成为严格日常管理监督,加强党性锻炼的重要手段。注重抓早抓小,紧扣“六项纪律”监督执纪,动辄则咎,综合运用批评教育、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等多种方式,及时把犯错误的党员干部挡下来,防止小错酿成大祸。突出执纪重点,对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现在重要岗位且可能还要提拔使用的领导干部要从严从重处理,越往后执纪越严,持续强化“不敢”氛围。监督者更要接受监督,要按照严格党内监督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对执纪审查全方位、全过程的监督管理,从信访受理到问题线索处置、线索初核、立案审查、执纪审理、处分决定执行,都要建立健全流程规范、行为有序,程序严密、手续完备,监管到位、纪律严明的工作规则和行为规范,坚决防止权力滥用、行为失范,确保依纪依规监督执纪。要认真落实问责条例,准确把握问责工作的原则和方法,紧紧围绕问责重点,加大对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等问题的追责问责力度,切实发挥党内监督的利器作用。
(青海省委常委、省纪委书记 多杰热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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