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玉华:全链条全方位打击电信诈骗(2)

李玉华:全链条全方位打击电信诈骗(2)

亮点四:明确管辖有利打击

《意见》指出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犯罪行为发生地包括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网站服务器所在地,网站建立者、管理者所在地,被侵害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其管理者所在地,犯罪嫌疑人、被害人使用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所在地,诈骗电话、短信息、电子邮件等的拨打地、发送地、到达地、接受地,以及诈骗行为持续发生的实施地、预备地、开始地、途经地、结束地。犯罪结果发生地包括被害人被骗时所在地,以及诈骗所得财物的实际取得地、藏匿地、转移地、使用地、销售地等。

《意见》明确在境外实施的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案件,可由公安部按照有利于查清犯罪事实、有利于诉讼的原则,指定有关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亮点五:及时追赃挽回损失

《意见》规定,涉案银行账户或者涉案第三方支付账户内的款项,对权属明确的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确因客观原因无法查实全部被害人,但有证据证明该账户系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且被告人无法说明款项合法来源的,根据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应认定为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被告人已将诈骗财物用于清偿债务或者转让给他人,具有法定情形的,应当依法追缴;他人善意取得诈骗财物的,不予追缴。

(作者系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杨雪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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