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2)

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2)

摘要:实践“四种形态”,主责在党委,特别要用好第一、第二种形态,在强化日常管理监督上多下功夫,抓常、抓细、抓长,让红脸出汗成为常态。

在坚持中深化,在深化中坚持

从“四种形态”理念提出,到中央纪委六次全会工作报告对其作出部署,再到《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正式将其写入党内法规……

与会同志认为,“四种形态”投入“实战”的时间虽然不长,作用和效果却在全面从严治党实践中得到了充分体现。实现管党治党从宽松软走向严紧硬,必须坚持用好“四种形态”,不断深化认识、升级实践。

任建华介绍说,鉴于大量的问题线索来自基层,山西省着力将“四种形态”向基层延伸推广,通过省纪委督促指导,让基层敢用、会用“四种形态”。同时,不断加强制度建设,制定出台《关于规范省管领导干部谈话函询工作暂行办法》,将谈话函询细化为提醒谈话、书面函询和“谈话+函询”三种方式,从制度上保障谈话函询工作规范运行。

驻农业部纪检组组长、农业部党组成员宋建朝坦陈,此次全会他最关心的话题之一就是把握运用“四种形态”。

“实践好‘四种形态’,还需在深刻理解其内涵的基础上,进一步制定完善相配套的制度规范。比如,针对目前约谈函询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研究探索对约谈函询工作做进一步规范,促进各级党组织及其负责人在强化日常监管中真正发挥作用,等等。”宋建朝说。

去年底,中央纪委办公厅印发《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统计指标体系(试行)》,为统计和反映纪检监察机关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情况提供了依据。

与会同志表示:“要进一步深化认识,站在构建良好政治生态的高度研判形势,把‘四种形态’作为一个整体统筹把握、科学运用,切实维护纪律的严肃性。”(记者 瞿芃)

责任编辑:王妗校对:董洁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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