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理“食物浪费”宜堵更宜疏

治理“食物浪费”宜堵更宜疏

临近春节,一些生意火爆的餐厅年夜饭已被抢订一空。如何在欢庆佳节的同时不铺张浪费、节约粮食,再次成为公众关心的话题。2016年11月底,中科院地理科学与资源研究所课题组公布的一项从2013年至2015年的调查结果显示,我国餐饮食物浪费量约为每年1700万至1800万吨,相当于3000万到5000万人一年的口粮。(1月17日《重庆晨报》)

不可否认,中国虽然是粮食大国,但粮食仍然不能自给自足。为此,节约粮食已形成一种社会共识,无论是民间自发组织的“饥饿体验”,还是官方开展的“光盘行动”,均是对粮食的一种珍视和敬畏,去引领节约粮食的社会新常态。然而,从现实情况来看,显然难尽人意。不管是餐饮服务场所,还是一些政府机关食堂,剩饭剩菜、浪费粮食现象,还比较普遍;特别是,全国一年仅餐饮浪费就高达1800万吨,这相当于5000万人一年的口粮,令人震耳发聩。

事实上,在治理餐饮浪费上,各地纷纷出台了一些规定和惩罚性措施。《珠海市餐饮浪费处罚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餐前如不引导消费者合理点餐,餐后不提示消费者打包剩菜,餐厅或将被处以2000元~1万元罚款。”2015年6月3日中午,北京市市政市容委机关食堂,一位女士因餐盘中剩了半个窝窝头,被站岗的团委书记田鹏批评。同年10月,6名来自江苏镇江的游客在乌鲁木齐市一家自助餐厅就餐离开时,剩下了1200克食物,被餐厅罚款2400元。

然而,餐饮浪费被处罚,也在社会上引起争议。一方面,处罚餐饮浪费行为,应该考虑可行性,对于“饮食”这个概念的界定是很模糊的,如果纳入地方法规中,很可能带来管理上的缺陷。比如,针对剩饭剩菜行为,谁来管理,如何取证,处罚依据是什么,等等。再者,剩饭剩菜行为,在某些市民日常生活中已经根深蒂固,要想通过禁令去改变这种陋习,恐怕很难很难。因此,地方政府应慎重出台处罚规定,一旦出台了又执行不了,势必会直接影响规定的效力和执行者的公信力。

换言之,治理食物浪费,宜堵更宜疏。首先,针对剩饭剩饭行为,只能用道德规范去约束。要给饮食行业及市民一个修正不良习惯的空间,通过政府部门的正确引导和温馨提示,辅之批评教育等行政手段,去提高经营者和消费者自我调节、自我约束的能力,逐渐改变剩饭剩菜不打包等不文明的生活习惯,而不是急于禁止和处罚。同时,积极开展“光盘行动”,让节约粮食,成为每个公民的一种自觉行动。特别是,普及“分享概念”,推广“分享冰箱”模式,在“杜绝浪费、接济贫民”上迈出关键一步。

责任编辑:刘佳星校对:吴成玲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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