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华华:党员义务在党章中的提出与完善

王华华:党员义务在党章中的提出与完善

中国共产党之所以能够管理好近8900万名党员组成的庞大队伍,制度治党发挥了重要作用。制度治党的核心在于建章立制、依规管权、制度管人。党章是党内根本大法。在2016年开展的“两学一做”学习教育中,尊崇党章是对每一个党员的基本要求。而党章对党员的行为约束集中体现在“党员义务”上。党员义务在党章中的提出与完善从一个侧面见证了我们党的发展壮大、不断成熟。

革命战争时期,党员义务在党章中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从笼统概述到清晰界定的过程。1921年,党的一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第一个纲领》,在其第三、四条中明确指出“中国共产党彻底断绝同黄色知识分子阶层及其他类似党派的一切联系”,并规定要成为中国共产党党员,“必须与企图反对本党纲领的党派和集团断绝一切联系”。党的二大通过的党章,首次将党员单列为第一章。随后党的三大修订的党章,其第二条规定中提出“候补党员只能参加小组会议,只有发言权与选举权,但其义务与正式党员同”,这可以说是第一次使用“党员义务”概念。此后的党章,虽然没有在条文上对党员义务作出明确规定,但是对党员行为的约束规范不断加强。比如,党的四大通过的党章在“纪律”一章中,要求“全国大会及中央执行委员会之议决,本党党员皆须绝对服从之”“下级机关须完全执行上级机关之命令”。“服从”“执行”的这些规定,实际上逐步成为后来党章中党员义务的内容。1945年,党的七大通过的党章首次明确了党员的四项义务和四项权利,强调共产党员必须“为人民群众服务,巩固党与人民群众的联系,了解并及时反映人民群众的需要,向人民群众解释党的政策”。由此,在党员义务中铸就了共产党员“为人民服务”的红色基因。

中国共产党在全国范围执政后,党员义务在党章中也几经更改。从新民主主义革命到社会主义建设时期,党的工作重点和中心发生变化,对于党员的要求在党章中也得到体现,即由党的七大党章中对于党员的革命义务要求,转向为党的八大党章中对党员的建设义务要求。体现在:一是“党员义务”的规定多于“党员权利”的规定。党的八大党章第二条列举了10款“党员义务”,而对第三条“党员权利”只规定了7款。二是“党员义务”的规定凸显了“从革命到建设”的特点,由党员应“在各种革命事业中起模范作用”变更为“在工作中起模范作用,不断地提高生产技术和业务能力”。可见,党员义务在党章中的制度规定,并非一成不变,而是在传承共产党人“为人民服务”的红色基因基础上,不断地随着中国共产党的工作重心转变而逐步完善。

改革开放以来,党章对于党员义务的规定日臻成熟。党的十二大通过的党章,所列举的党员义务和党员权利条款相同,都是8项,一直到党的十八大基本上沿用了这样的款项。值得注意的是,从党的十二大党章到十四大党章对于“为人民服务”宗旨的不断强化。党的十二大党章“党员义务”第一条规定:“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科学、文化和业务”,仅在第二项规定中提及“党和人民的利益”;之后,党的十四大党章“党员义务”第一条内容增加了“努力提高为人民服务的本领”表述,凸显了“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

此后的党章中,关于党员义务的第一款规定,都沿用“努力提高为人民服务的本领”作为一切学习行为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中国共产党向来把人民写在自己的旗帜上,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说的,“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们的奋斗目标”。对照党的十八大党章中“党员义务”的规定,每一个力求做“合格党员”的同志,都必须在宗旨意识、工作作风、廉洁自律上摆问题、找差距、明方向,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在联系群众、为人民服务的道路上,做到“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克己奉公,多做贡献”。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刘佳星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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