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

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

摘要:选举人大代表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础,对于巩固党的执政地位、保障人民当家作主、加强国家政权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常委会要贯彻党中央关于人大代表换届选举工作的部署要求,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制定有关法律文件,主持十三届全国人大代表选举。

各位代表:现在,我受全国人大常委会委托,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审议。

过去一年的主要工作

过去一年,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全国人大常委会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认真行使宪法法律赋予的职权,努力发挥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作用。

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党和国家的根本所在、命脉所在,是全国各族人民的利益所在、幸福所在。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正式确立习近平总书记为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反映了全党全军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心愿。全国人大常委会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持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在人大工作中得到贯彻和执行。

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以来,常委会制定8部法律,修改27部法律,通过7个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决议,作出1个法律解释,决定将1件法律草案、3件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草案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立法工作继续呈现数量多、分量重、节奏快的特点,立法质量进一步提高;检查6部法律的实施情况,听取审议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个工作报告,通过2个决议,开展3次专题询问和5项专题调研,监督工作在实践中不断完善,针对性和实效性进一步增强;审议通过专门委员会关于代表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8个、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个别代表的代表资格的报告7个,决定批准我国与外国缔结的条约、协定以及加入的国际公约7件,决定和批准任免一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各项工作在以往基础上又取得新进展新成效。

一、着力推进重点领域立法、提高立法质量

立法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前提和基础。常委会坚持立法先行,紧紧抓住事关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立法项目,紧紧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一批重要法律相继出台。

(一)构建国家安全法律制度体系取得重要进展。国家安全是安邦定国的基石。常委会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坚持从国情和实际出发,保持政治定力,把握立法时机,加快国家安全法治建设。继2014年、2015年出台反间谍法、国家安全法、反恐怖主义法之后,2016年又审议通过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网络安全法、国防交通法,审议了国家情报法、核安全法草案等。

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将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的活动和管理纳入法治轨道,既有利于保护其合法权益,促进正常交流与合作,也有利于依法加强监管,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网络安全法是网络安全领域的基础性法律。这部法律正确处理网络空间自由和秩序、安全和发展、自主和开放的关系,遵循积极利用、科学发展、依法管理、确保安全的方针,确立了网络安全的各方面基本管理制度。国防交通法是本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第一部国防军事方面的法律,立法目的是促进交通领域军民深度融合发展,提高国防交通平时服务、急时应急、战时应战的能力,更好地服务国家安全和发展战略全局。

(二)扎实推进民法总则制定工作。编纂民法典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重要立法任务,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大举措。新中国成立后,我国曾于1954年、1962年、1979年、2001年先后4次启动民法制定工作,前两次由于各种原因而未能取得实际成果;后两次经认真研究,决定按照“成熟一个通过一个”的工作思路,先分别制定民事单行法律,条件成熟时再编纂民法典。适应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我国制定了民法通则,并先后出台继承法、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等一系列民事单行法律。现在,编纂民法典的条件已经具备。常委会研究提出民法典编纂“两步走”的工作思路:第一步,编纂民法典总则编,也就是制定民法总则;第二步,在民法总则出台后,进行民法典各分编的编纂工作,争取2020年形成统一的民法典。

民法总则规定民法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则,在民法典中起统率性、纲领性作用。常委会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全力以赴做好民法总则制定工作,先后3次审议法律草案,并通过中国人大网3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经过认真审议和反复修改,决定提请本次会议审议。相信经过全体代表的共同努力,一定能够制定出一部经得起历史和人民检验、有中国特色的民法总则,为编纂民法典打下坚实基础。

(三)加强文化、社会、环境保护等方面立法。针对我国文化领域立法工作相对滞后的情况,常委会大力加强文化法律制度建设,2016年审议通过两部重要法律。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明确政府在公共文化服务工作中的职责,确立公共文化服务的基本原则和保障制度等。电影产业促进法规范电影创作、摄制、发行、放映等活动,加大对电影产业的支持和保障力度。这两部法律,对于保障人民基本文化权益,丰富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必将发挥重要作用。

中医药是中华民族的瑰宝。常委会审议通过的中医药法明确规定,中医药是包括汉族和少数民族医药在内的我国各民族医药的统称,国家大力发展中医药事业,实行中西医并重的方针,建立符合中医药特点的管理制度,充分发挥中医药在我国医药卫生事业中的作用。

按照党中央关于“推动环境保护费改税”、“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改革精神,常委会审议通过环境保护税法。这是本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第一部税收法律,对于充分发挥税收在控制和减少污染物排放、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方面的积极作用,具有重要意义。

常委会还制定了资产评估法,修改了民办教育促进法、野生动物保护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红十字会法、企业所得税法等。

(四)完善立法工作机制和方式方法。一是出台《关于建立健全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组织起草重要法律草案制度的实施意见》。常委会过去一年审议的法律案中,有10件是由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机构牵头起草的。二是健全法律草案征求代表意见制度,邀请代表参与立法调研、论证、审议、评估等工作,认真听取和采纳代表的意见建议,更好发挥代表在立法工作中的作用。三是制定《立法项目征集和论证工作规范》,推进立法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四是完善基层立法联系点制度,先后就7部法律草案8次组织听取基层干部群众意见,立法工作更加接地气、察民情。我们还召开全国地方立法研讨会,加强对地方立法特别是设区的市立法工作的指导。全国新赋予地方立法权的273个市、自治州中,已有269个经批准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

二、依法对若干重大问题作出决定

人大工作是党和国家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常委会坚持从政治上把握、在大局下行动,大事要事敢于担当、善于作为,确保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

(一)及时妥善处理辽宁拉票贿选案的有关问题,坚决维护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权威和尊严。辽宁拉票贿选案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查处的第一起发生在省级层面、严重违反党纪国法、严重破坏党内选举制度和人大选举制度的重大案件。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涉案的辽宁省人大代表的代表资格终止后,其中的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职务依法相应终止。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因组成人员已不足半数,无法召开常委会会议履行职责。为及时妥善处理这一从未遇到过的特殊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宪法精神和有关法律原则作出创制性安排。2016年9月13日,临时召开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报告,依法确定辽宁省45名拉票贿选的全国人大代表当选无效;审议通过了关于成立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七次会议筹备组的决定,决定由筹备组代行辽宁省人大常委会部分职权,负责筹备辽宁省十二届人大七次会议的相关事宜。依纪依法查处辽宁拉票贿选案,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鲜明态度和坚定决心,决不允许以任何形式破坏社会主义民主法治。

(二)依法对香港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作出解释,坚决反对“港独”行径。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港独”的本质是分裂国家,严重违反“一国两制”方针,严重违反宪法和香港基本法。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宪法和香港基本法赋予的权力,作出关于香港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解释,明确该条规定的“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既是该条规定的宣誓必须包含的法定内容,也是参选或者出任该条所列公职的法定要求和条件;明确宣誓就职必须遵循的法定程序和内容;明确违反宣誓规定丧失就职资格的法律后果以及作出虚假宣誓或者违反誓言的法律责任。全国人大常委会主动释法,充分表明了中央贯彻“一国两制”方针的坚定决心和反对“港独”的坚定立场,充分体现了包括香港同胞在内的13亿中国人民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的坚定意志。

(三)作出关于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为重大政治体制改革提供法治保障。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是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体制改革,对于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为在全国推开这项重大改革探索积累经验,党中央部署在部分地方开展试点。根据“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的精神,委员长会议依法提出相关议案,常委会经过认真审议,作出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决定明确在试点地区设立监察委员会,行使监察职权;监察委员会由本级人大产生,对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和上一级监察委员会负责,并接受监督;监察委员会按照管理权限,对本地区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依法实施监察;在试点地区暂时调整或者暂时停止适用行政监察法和刑事诉讼法、地方组织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保证改革试点工作依法有序推进。

三、为相关领域改革提供法治保障

常委会坚持立法和改革决策相统一、相衔接,及时修改完善涉及改革的法律,作出有关改革试点的决定,听取审议改革试点工作报告,保证改革和法治相辅相成、相互促进。

(一)统筹修改多部法律,持续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对部分法律中涉及同类事项或者同一事由需要修改的个别条款,采取一并提出法律案的方式进行统筹修改,是通过立法推动相关领域改革的重要方式之一。4年来,常委会采取统筹修法方式,审议通过了13个修法决定,涉及修改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74件次。2016年审议通过关于修改节约能源法、职业病防治法等6部法律的决定,关于修改对外贸易法、海关法、煤炭法等12部法律的决定,对法律中涉及行政审批、职业资格认定等同类或者相关条款一并作出修改。

(二)依法作出授权决定,为改革先行先试提供依据。常委会作出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决定,确定在北京等18个城市开展试点工作。同时,总结2014年授权在上述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经验,将此项试点纳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范围并加以扩大完善,按照新的试点办法继续试行。分别听取审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情况、关于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情况的中期报告,要求进一步加强指导监督,全面评估试点成效,为修改完善相关法律积累经验。

为依法推进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改革试点、生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改革试点、军官制度改革试点等工作,常委会分别审议通过3个决定,暂时调整适用相关法律规定,保证在法治轨道上推进相关领域改革。

(三)总结改革试点经验,通过修改完善法律予以复制和推广。常委会坚持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治,对于需要先行先试的改革举措,依法授权开展试点工作;对于实践证明行之有效、具备复制推广条件的改革举措,及时总结修改完善相关法律。2013年和2014年,常委会先后两次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在上海、广东、天津、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有关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国务院在认真总结试点经验后提出议案,常委会对外资企业法等4部法律作出统筹修改,将自由贸易试验区试点的改革措施上升为法律,同时相应终止两个授权决定的法律效力。

四、以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为重点加强执法检查和工作监督

常委会认真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监督权,坚持问题导向,加大监督力度,创新监督方式,增强监督实效。

(一)把加强执法检查摆在突出位置。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常委会把保证法律严格实施作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抓手,持续加强和改进执法检查工作。4年来共开展20次执法检查。2016年检查了食品安全法、安全生产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环境保护法、水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6部法律的实施情况。

在实践中,常委会不断深化对执法检查工作规律的认识,探索形成了包括6个环节的执法检查工作流程。一是选好执法检查题目,重点抓住经济社会发展中亟需解决、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突出问题,检查相关法律的实施情况。二是搞好执法检查组织工作,由委员长、副委员长担任执法检查组组长,带队赴地方开展检查;坚持常委会直接检查与委托地方人大开展检查相结合,扩大执法检查的覆盖面;注重深入基层了解实际情况,把问题找准、把症结查清。三是全面报告执法检查情况,提出务实有效的建议,使执法检查报告成为解决问题、完善制度的重要依据。四是认真进行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充分发表意见、集思广益;同时选择部分执法检查项目,结合审议开展专题询问,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五是推动改进实际工作,督促“一府两院”认真研究处理常委会执法检查报告和审议意见,切实解决突出矛盾和问题;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跟踪监督。六是要求“一府两院”报告整改落实情况,常委会根据实际情况安排进行审议。这6个环节形成对法律实施情况的“全链条”监督工作流程,切实增强了人大监督工作的系统性、针对性和有效性。

(二)着力提升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安全感。常委会对公共安全领域的3部法律开展执法检查并进行专题询问,推动各级政府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理念,努力让人民群众吃得安全、出行安全、工作安全。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常委会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坚持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的要求,在全国范围内检查食品安全法实施情况,涉及“从农田到餐桌”的各个环节,突出食用农产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等重点领域和幼儿园、学校等集中用餐单位,抓住食品安全监管中的薄弱环节和小作坊小摊贩、网络订餐中的突出问题,就确保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认真负责地提出意见建议。国务院高度重视,制定《“十三五”国家食品安全规划》。各地方积极加强监管体制和能力建设,严厉整治食品生产经营突出问题。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查处违法违规案件10.6万件,公安部门破获食品安全犯罪案件8300余起。18个省(区、市)就规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摊贩制定或修改了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

在安全生产法执法检查中,执法检查组深入矿山井下、生产车间、建筑工地,听取一线员工意见,强调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要求有关方面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依法严惩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深化重点行业领域专项治理。在道路交通安全法执法检查中,针对货车非法改装、超限超载,电动自行车普遍超标,农村道路交通安全设施不足等突出问题,执法检查组通过暗查暗访、实地体验、问卷调查等多种形式深入了解情况,要求严格道路交通安全执法监管,严肃整治违法生产、销售、使用车辆行为。在专题询问中,常委会组成人员同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负责人面对面交流,探究问题根源,共商改进举措,确保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安全。

(三)积极推动改善和保护生态环境。常委会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良好生态环境的热切期待,2014年全面修订环境保护法,2016年又检查这部法律实施情况并开展专题询问,首次听取审议国务院关于2015年度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的报告。要求有关方面全面贯彻实施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大气、水、土壤等方面的突出环境问题,让老百姓切实感受到环境质量的改善;督促地方各级政府依法向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年度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自觉接受人大和人民群众监督。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常委会检查水法实施情况,开展水污染防治法专题调研,听取审议国务院关于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理工作情况的报告,要求落实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加强水生态保护和水环境治理,推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加快自然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工作,努力实现青山常在、绿水长流。

(四)促进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常委会紧紧围绕党中央关于经济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加强经济工作监督和预算决算审查监督。听取审议国务院关于计划执行情况报告以及国有资产管理与体制改革情况、农林科技创新工作情况等报告,检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实施情况。强调要积极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坚定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做好“三去一降一补”工作,大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实现新旧发展动能转换,切实防范和化解风险,确保实现“十三五”良好开局。

常委会听取审议中央决算报告、审计工作报告、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审查批准2015年中央决算、2016年中央预算调整方案,听取审议关于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深化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改革情况报告。要求落实好积极财政政策,加快推进财税体制改革和相关立法工作,规范预算决算编制和管理,提高财政转移支付绩效和透明度,加强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制定《关于建立预算审查前听取人大代表和社会各界意见建议的机制的意见》,拓宽代表和公众对预算审查工作的参与。

常委会还听取审议了高等教育改革与发展工作情况的报告、出境入境管理法执行情况的报告,开展民族区域自治法配套法规制定和实施情况等专题调研。

(五)大力弘扬宪法精神。常委会全面贯彻实施宪法宣誓制度,依法组织6次宪法宣誓仪式,25名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公开进行宪法宣誓,彰显了宪法尊严和权威。在第三个国家宪法日到来之际,习近平总书记对“五四宪法”历史资料陈列馆作出重要指示,强调开展宪法宣传教育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任务。常委会办公厅会同中央有关部门和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在杭州举办国家宪法日座谈会,推动学习宣传宪法、贯彻实施宪法。

常委会听取审议国务院关于“六五”普法决议执行情况的报告,作出关于开展第七个五年法治宣传教育的决议,要求深入学习宣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论述,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促进国家工作人员和全社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树立宪法法律权威。

常委会高度重视促进司法公正,听取审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化司法公开公正情况的报告、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侦查监督情况的报告,积极推动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强化司法公开,规范司法行为,完善监督机制,提高司法公信力。

研究制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规程,推动备案审查工作规范化、制度化。一年来,对“一府两院”报备的30多件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逐件进行审查,研究处理各方面提出的审查建议92件,对发现的与法律不一致的问题进行监督纠正,维护国家法制统一。

责任编辑:董洁校对:王梓辰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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