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详:社会教育的法治化取向(2)

周详:社会教育的法治化取向(2)

社会教育的法治化趋势

人的进步动力在于追求文明,而文明的最简单而又重要的表现形态就是共享和谐的行为法则。和谐的根本特征在于,社会共同体中的每一个要素都必须按照特定的规范运行,并需要承担违规的后果,人与人之间的互动构成社会和谐的基本状态,这也是社会文明程度的衡量标准。因此,社会机构、社会群体和社会个体的存在性规范、文化性规范、行为性规范,就是社会和谐的内在需求,也是社会教育的必然趋势。规范本身既是一种指导,也同时成为社会教育的主要内容,通过规范的有效实施,形成全社会的示范作用,从而柔性地影响教育现状,分担正规教育承担的责任,也平衡家庭、学校以及社会不同主体之间的教育责任,化解矛盾,形成教育行动责任共担、成果共享的和谐状态。

这些基于社会多元教育主体规范的社会教育,本质上属于自然教育的范畴。自然状态的教育有两种可能,一个是积极的正能量教育,通过良好的规范精神影响人,养成良好的公共秩序与社会风俗,而另一种则可能产生负面影响。因此,如果完全依据自主管理,放任社会教育的自然发展,将可能产生偏离社会核心价值的导向和后果。因此,社会教育需要通过一种严格意义上的法律规范来引导人的行为,通过法治化的方式来实现,这是法律规范的基本属性职能,这也是“依法治国”方略在社会领域的教育功能。

就社会教育而言,同样存在机构、群体与个体等社会主体,他们对于社会教育都承担着不可推卸的责任。个体教育功能法治化的核心是个体对社会规范的遵守,让违背制度的受到惩罚、遵守规范的得到收益。机构教育功能法治化的核心是机构建立和运行的规范化、制度化,让社会成员与机构接触时感受到机构的本质就是规范的集合,从而更好地理解法治对于现代社会的重要意义。群体教育功能法治化的核心是群体权益的合法化、群体行为的合法性和群体文化的公德化。通过参与群体活动,个体从群体活动中受到法律公正保护下的道德熏陶,从而成为群体文化的受益者。整体而言,通过遵守规范带来的高效率以及违反规范的惩罚,形成社会核心价值的有效传播,通过法治的规范引导,对社会成员施加独特的教育影响,养成遵守、尊重秩序的良好品行。

特别是我国《教育法》修订之后,增加了“社会主义”教育的“中国特色”,以及从“法制”走向“法治”的教育内容,标志着我国国家教育理念的进一步明确,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强调也更加符合本土化发展的现实利益,以规范为指导的全面教育势在必行。从社会教育的角度来看,受教育者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都需要在鲜活的场域中有效实践,这需要通过社会教育领域的法治化加速实现,实现越早,社会教育功能越早发挥,社会整体素质就会越早提高。

(作者:周详,系中国人民大学教育学院讲师)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刘佳星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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