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夜电鱼被刑拘一点都不冤

半夜电鱼被刑拘一点都不冤

两名在长江泸州城区段非法捕捞水产品的男子,被长江航运公安局泸州分局泸州派出所民警及渔政执法人员现场挡获。经泸州市渔政部门认定,在非法捕捞的水产品中,含一条胭脂鱼,属国家二级珍稀保护鱼类。目前,犯罪嫌疑人李某和唐某已被刑拘,此案成为长江四川段水域内第一例涉嫌非法捕猎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名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案例。(6月8日《成都商报》)

作为长江四川段首例涉嫌非法捕猎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名的案例,电死一条胭脂鱼的代价可谓昂贵。用电打鱼可谓“竭泽而渔”的极致,据介绍,电鱼器释放的瞬间电量比家庭电压220伏还要大,凡是被电压电击到的鱼基本活不下来,因此电鱼是鱼类的“头号仇人”。与此同时电鱼还间接对水体质量产生不良的影响,水体内的浮游微生物因电量过大会群体性死亡,导致水质没有任何生机。而被电死的鱼残留河水中,经一段时间,鱼发生腐烂,也能导致水体腐烂发臭。

加之电鱼时电流瞬间爆发,如果操作不当,人接触了水面,也会给电鱼者本人带来致命危险。也正是因为此,电鱼才被法律列为禁止行为受到严格的约束。《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法》第30条明确规定,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其次,《渔业法》也明文规定,使用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340条的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明确,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行为,已构成犯罪,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六十三条明确了应予立案追诉的具体标准,为电鱼类的非法捕捞的犯罪行为追诉,提供了法律参照。

同时,刑法第341条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明确,触犯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电鱼行为构成了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而捕捞胭脂鱼构成了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两罪同犯属于情节严重的行为,理应加重处罚。

通常情况下,当事人都会以“不知道”或者“不知法”作为借口,企图逃避法律的追究。所谓不知者无罪,究竟是故意不知道,还是心存侥幸,都无不能改变犯罪的事实,也不能作为减轻或者规避处罚的理由。犯罪赚疑人“半夜电鱼”,肯定是担心行为被发现的人为掩盖。更何况,类似的案例不断出现,相关罪名也非新鲜事物,然而非法捕捞依然屡禁不止,跟执法的刚性不足有着直接关系。

“法不外乎人情”与“法不容情”并不矛盾,必须做到公私分明。现在的问题在于,基于对人情的考量,导致法律的弹性空间太大,公平性未能得到充分的体现,以至于很多人大量捕杀了青蛙、麻雀等野生动物被追刑后,部分人还给予了同情。法律意识上的欠缺与不足,与电鱼等犯罪行为未被追溯,既无以形成刚性的法律权威,又无法做到以案说法,有着本质上的联系。半夜电鱼被刑拘一点都不冤,如何以个案进行全民性的法律普及,并从根本上提高法律意识,最终提升法治水平,才是当下最亟待解决的课题。

责任编辑:刘佳星校对:吴成玲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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