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学安:“探头时代”亟待精细立法跟进

吴学安:“探头时代”亟待精细立法跟进

一个探头,一条传输线,一个接收装置,就是一套最简单的监控系统。监视探头的广泛使用,在某种程度上为社会安全提供了有力的保障,能有效地维护公共安全,也为侦查破案提供了许多有用线索和证据。然而,监视视频器正有泛滥的趋势,个人隐私受到越来越多的挑战,而目前并没有相关法律对监控的安装进行约束。

随着技术的发展和时代的进步,公共视频监控系统被普遍应用,成为履行社会管理职能强有力的手段。然而,任何技术手段都利弊皆存,安防监控视频也不例外。一方面,视频监控在保障公共安全、还原事实真相上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另一方面,视频监控也因其单方的强制性动辄侵犯公民的隐私,因而又须予以严格规制。

曾有报道称,在过去的十多年里,中国监控摄像头数量每年增长约20%,安装的范围也在不断拓展。我们已身处于一个“探头时代”,不管是生活在城市还是农村,监控摄像头都已成为我们日常生活的一部分。虽说公共视频监控系统利用视频技术探测、监视公共场所并实时显示、记录现场图像的电子系统或网络,具有公共性,以维护社会治安为目的,关系到社会公共利益,但也涉及个人隐私利益。在很多时候,监控摄像头的安装和使用是一把双刃剑,它对公共安全的作用非常大,但也可能给市民权利造成损害。但关于这方面的立法却非常匮乏,有些地方虽然有地方性法规规章,却普遍存在层级低、实践效果差的弊端,相关部门应该考虑出台更为详尽的法律法规,对林林总总的各类探头,从设立、使用到相关信息的披露开展全面规范。

随着监控探头离市民生活越来越近,其管理规范已不能再简单依靠某一个地方,某一个部门。在大街小巷遍布探头的今天,对公共场所监控摄像头进行统一立法的迫切也越发强烈。一方面,明确公共场所安装监控探头的条件和程序。什么场所必须安装、什么场所禁止安装,安装监控摄像头需要遵循什么样的程序,由谁提出申请、由谁审批、由谁验收,都有必要通过立法来明确。鉴于公共场所视频监控的对象是不特定多数人,立法应明文规定监控探头的设置必须有公开标识,不能秘密进行。公共场所视频监控的公开化既会对违法犯罪分子起到一定的震慑作用,又能更好的满足公众的知情权,减少对个人隐私的侵害;另一方面,在公共场所设置监控通常是出于公共秩序和公共安全的考虑,是普遍性的针对不特定的多数人,并普遍的获取与监控目的相关的或不相关的个人信息,但这并不意味着监控人员有权不加限制地利用所获取的任何信息或不加限制地将其用于任何目的,只有那些关涉到该监控原始目的,即公共秩序与公共安全的信息才可以加以保存和利用,对于不相干的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或删除。同时,这些信息也只能用于原始目的,而不能用于其他目的。

随着智慧城市的全面推广,安防作为智慧城市必不可少的一部分,已经深入到人们日常生活之中。随着人们对安全的要求越来越高,作为智慧城市运营的背景,监控探头市场仍存在很大的发展空间。现在人们对于安防监控可能侵犯个人隐私的担忧并非杞人忧天。公众对监控探头感到恐慌还在于,监控探头对隐私的侵犯往往无法局限在预先设定的范围之内,网络的病毒式传播防不胜防,且一旦侵权,后果无法挽回。这就要求立法应更加精细,并应先管好安防监控的管理者,再将管理责任、侵权责任、程序救济、纠纷解决等无缝衔接。唯其如此,兼顾安全防范与隐私保护才可能在法治化的过程中得以实现。

责任编辑:佘小莉校对:郭浩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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