细化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让“公平”更有力

细化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让“公平”更有力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日前联合印发《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下文简称《实施细则》),从审查机制和程序、审查标准、例外规定、社会监督、责任追究等方面对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相关规定进行了解释和细化。《实施细则》明确,政策制定机关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或者违反审查标准出台政策措施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不及时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分。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决策部署。十九大报告明确指出,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支持民营企业发展,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相信,今后将有更多关于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的宏观政策出台。

2016年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下文简称《意见》),我国就此确立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其在很多领域发挥了积极作用,并取得阶段性成效,但同时,其在执行中也有不尽人意之处,除了观念转变滞后等原因外,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该制度某些地方过于空乏,致使影响其可操作性与可执行性。

就以我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今年曾遭遇过的一次执行尴尬为例:据媒体报道,截止今年6月,至少有91个城市出台了网约车实施细则,但是没有看到一家行政机关主动说明是否进行了公平竞争审查。而《意见》规定,政策出台前必须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同时还列举了18项审查标准,被称为“18不准”,如不得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等。但北京大学竞争法研究中心选取77个地级以上城市出台的网约车细则进行了分析,发现普遍存在违背“18不准”的条文,少则违背一两条,多则全部违背。

为何出现这种尴尬状况,认真研究《意见》全文可知其原因有二:一是该文件对公平竞争审查的要求是“自我审查”;二是该文件对违反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地方政府及部门惩罚举措缺乏强制性。而《意见》中唯一一条惩罚性条款也过于笼统,对违反公平竞争审查的地方政府和部门仅是“及时纠正”“严肃处理”,并无可供执行的具体惩罚措施,即便是“失职渎职”等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也没有严厉举措,而是“要移交纪检监察机构”。

可执行性与可操作性是法律法规的生命线,否则会导致其缺乏应有的强制力,也难以维护法律的严肃性与权威性。习近平总书记曾经说过“建章立制非常重要,要把笼子扎紧一点,牛栏关猫是关不住的,空隙太大,猫可以来去自由。”,这深刻指出了制度缺乏约束力的危害。

因此,确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还远远不够,必须要进一步把制度的笼子扎紧、扎密,才不会出现“牛栏关猫”的现象。此次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出台《实施细则》,从审查机制和程序、审查标准、例外规定、社会监督、责任追究等方面对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相关规定进行解释和细化,就是以细化制度来获取其执行生命力,并树立其应有的权威性,真正维护市场的“公平性”作用。

责任编辑:刘宇同校对:刘佳星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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