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依法治国被写进《中国共产党章程》,意味着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法治中国构想,已经进入到全面战略布局的阶段。理解全面依法治国的丰富内涵和内在价值,对深入理解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具有重大意义。
将人民装在心里的司法价值。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公正司法,是完善司法建设的重要理念,是推进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抓手,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举措。人民群众满不满意是检验一切工作成效的根本标准,因而,司法公允与否离不开人民群众的检验,法治中国的建设更离不开人民群众的支持和拥护。
将人民装在心里的司法价值取向,不仅是由国家性质和中国特色司法制度所决定,还是由解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所决定的。从国家性质来看,中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切实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权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题中应有之义,从中国特色司法制度来看,为民是中国特色司法制度的根本属性,人民满意与否是检验司法工作正确与否的试金石。从当前社会主要矛盾来看,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要,意味着不仅要满足人民群众对物质文化的需求,也要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吁求,让人民群众有更多的获得感。
民心是最大的政治,司法为民是中国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理念。将人民装在心里的司法价值取向的确立,司法为民理念的树立及公正司法底线的坚守,不仅要求司法工作人员牢记司法为民的社会主义法治核心理念,更要将这种理念落实到司法过程的每一个环节。一方面,在司法过程中要提高办案的质量,提升司法的公信力。另一方面,在司法过程中也要提升司法的效率,提高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满意度。
将敬畏系在灵魂里的司法导向。党的十九大报告作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的重要判断,这也意味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进入新时代。在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继续前进的过程中,需要培养法治思维,创新法治方式。对于司法工作者而言,就是形成将敬畏系在灵魂深处的司法导向。换言之,就是司法工作者要自觉地将尊崇法治、敬畏法律的要求转化为一种自觉的信念,将敬畏法律内化为司法工作者的共同行动和自觉追求。敬法,体现在司法工作者必须维护法律的尊严,在日常司法工作中要深刻理解与意识到尊崇法治对于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重大意义,从灵魂深处尊崇法律权威,捍卫法律尊严,保证法律实施,以推进法治中国建设。
司法工作者只有做到尊法学法守法,起模范带头作用,才能推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目标和任务的实现。就现实层面而言,虽然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已取得相应成效,但难免还存在部分司法工作者法治意识淡薄、司法不公正等现象,这些都是某些司法工作者没有把对法律的敬畏之心系在灵魂深处的结果。要做到公正司法,就需要将对法律的敬畏之心始终贯彻于维护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司法活动中,将对法律的敬畏之心切实内化为实现社会主义法治价值追求的情感根基。
将权力关在笼子里的司法制度。习近平总书记在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中指出,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因此,建设法治中国必须保证司法的公正性与中立性,要将权力关在制度的笼子里。各个司法机关、司法人员要做到权职分明,坚持独立、公正司法,从而确保司法的公正性与中立性,要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完善司法制度,在人民心中树立新的司法形象。
要真正做到把权力关在制度的笼子里,同样也离不开党内监督、国家机关监督、民主监督、司法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等监督机制。其中最为关键的应当是群众监督。因此,要将群众监督放在首位,让司法在阳光下运行,在人民群众的眼皮子底下进行,让人民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阳光与正义。当然,最为根本的还是在于司法者本身,补足精神上的“钙”,不忘初心,继续前行,坚定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价值理念,造福广大人民群众。
将慎用放在程序里的司法运行。将慎用放在司法运行的程序里,有两个关键之处,第一是“慎用”。司法人应当谨慎执法,要有责任意识、担当意识,既要对自己的行为、行使的权力负责,又不能因为“慎用”而变得“怕用”甚至“不用”。第二是“程序”,即司法人员必须按照程序、规章制度行事,走正常、正确的渠道,不能因省事而少走程序,更不能出现僭越甚至是越界的现象。
从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层面上理解,在司法运行的程序里慎用法律,体现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的文明、和谐、公正与法治等理念,这既展现了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建设的重要成果,也反映出中国社会主义社会的本质属性,更突出了中国在追求依法治国、打造法治中国道路上所取得的成就,表明中国的法治建设已经进入了新时代。
(作者单位:江苏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江苏师大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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