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党务公开条例(试行)》(5)

《中国共产党党务公开条例(试行)》(5)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有关党务公开规定。

第二十五条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应当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由中央办公厅会同中央组织部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自2017年12月20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王梓辰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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