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愉瑜:探索建设自由贸易港面临的三重关系

陈愉瑜:探索建设自由贸易港面临的三重关系

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赋予自由贸易试验区更大改革自主权,探索建设自由贸易港。”这是中国开放政策的最新命题,也是未来中国开放发展的最前沿,近年来获批的多家自由贸易试验区率先把今后发展的目标瞄准自由贸易港建设。借鉴全球自由贸易港的发展趋势和国内自由贸易试验区的建设进展,我国探索自由贸易港建设应充分考虑以下三重关系。

已有自由贸易试验区与未来自由贸易港选址的关系

自2013年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以来,全国目前共有三批11个(省)自由贸易试验区。国务院批准的自由贸易试验区的总体方案中,对总体目标、战略定位和实施范围作了明确规定,实施范围中涵盖了多个保税港区。自由贸易试验区叠加保税港区,其未来深化开放的目标就是探索建设自由贸易港。从区位条件上看,上海和浙江舟山具有建设自由贸易港的比较优势,是当前探索建设自由贸易港的重要竞争者。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与之后10个自由贸易试验区的总体方案略有不同,主要侧重体制完善和制度建设,坚持“把扩大开放与体制改革相结合、把培育功能与政策创新相结合,形成与国际投资、贸易通行规则相衔接的基本制度框架”。几年来,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坚持推进相关制度改革与创新,不断扩大服务业开放和推进负面清单管理模式,不断完善监管和税收体制,不仅形成了与上海国际经济、金融、贸易、航运中心建设的联动机制,而且成为之后10个自由贸易试验区的改革模板。

从总体方案看,只有在《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中提及“自由贸易港区”概念,对应的就是在实施范围中明确由“陆域和相关海洋锚地组成”。浙江的自由贸易试验区实施范围全部位于舟山群岛新区,尤其是面积最大的舟山离岛片区包含了已经封关舟山港综合保税区二期片区。舟山离岛片区在总体方案现有定位中占有先机,在地理条件上存在明显优势,但是舟山在开放水平与相关管理经验上与上海相距甚远。

自由贸易港的实体建设与现代化监管方式创新的关系

传统的自由贸易港是海关监管制度框架下的特殊区域,即划出一定区域允许境外货物、资金或交通运输工具自由进出的港区。自由贸易港对进出港区的全部或部分货物免征关税,并准许在港区内开展货物自由存储、展览、拆散、改装、重新包装、加工和制造等业务。典型特征就是“境内关外”:从地理范畴来说,自由贸易港地处一国或地区境内;从行政监管来看,则在海关管理关境之外。自由贸易港的最大优势是关税优惠及其便利性,因此成为许多国家和地区推动外贸发展的重要政策手段。

历史上,自由贸易港的选址一般都位于海运历史悠久的居于航运中心地位的重要港口。从各国建设自由贸易港的时机看,与全球化进程及该国或该地区的经济发展战略相关,较早的自由贸易港与早期世界市场体系的形成有关,二战以来亚洲新兴工业化经济体在出口导向型经济发展进程中也纷纷建设了自由贸易港。但是,随着现代化监管手段的大量应用和互联网技术的普及,近年来自由贸易港建设出现了一些新趋势,比如2013年1月1日起德国汉堡港取消了具有125年历史的自由贸易港区。究其原因,一是欧洲一体化进程所致,取消自由贸易港后的整个汉堡港适用于欧盟对报关港的一系列规定;二是现代化监管趋势所致,拆除汉堡自由贸易港长达20多公里含25个陆上通道关卡和12个海路通道关卡的围栏,主要是取消了对港口区域内储存和处理欧盟国家货物的特殊监控程序,事实上汉堡港仍然保留有免税的海关仓库。

进入21世纪,中国已经成为贸易大国,2012—2015年中国的货物贸易进出口规模位居世界第一,服务贸易进口持续多年位居世界第二。当前中国探索建设自由贸易港,既要服务于货物贸易发展,建设拥有实体港口的自由贸易港区,又要服务国际服务贸易发展需要,发展与港口航运业相关的各种国际服务业。在传统货物贸易运输中,既要服务于各类大宗商品贸易规模化运输的需要,也要服务于跨境电商等贸易新模式发展对货物运输的多样化需要。大宗商品贸易主要依托海运,推动大宗商品贸易自由化和提高资源性商品的配置能力,一定程度上仍然需要建设具有区位优势的自由贸易港区;而随着现代通信技术发展应运而生的各类国际贸易新业态和新模式,顺应了现代化海关监管的要求。因此,当前中国探索建设自由贸易港,不仅要考虑货物贸易及其新模式的发展需要,也要考虑国际服务贸易发展的需要,面临着协调处理自由贸易港区的实体建设与现代化监管方式创新之间的关系。

“一带一路”建设沿海港口与内陆无水港的关系

党的十九大报告要求“以‘一带一路’为重点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探索建设自由贸易港自然是推动“一带一路”建设的重要内容。三批11个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前两批4家自由贸易试验区上海、广东、天津和福建均处东部沿海,而第三批除浙江和辽宁外,河南、湖北、重庆、四川和陕西5省均处中西部。中西部地区5个自由贸易试验区的共同点是在“丝绸之路经济带”建设中拥有的区位优势。党的十八大以来,中西部地区的开放水平不断提高,“丝绸之路经济带”及其核心区的建设直接推动了西部省份对外贸易的快速增长。

现有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建设,使中西部省份已经具备一定的基础来参与探索自由贸易港的建设。2005—2010年间我国共批准设立了14个保税港区,其中重庆两路寸滩保税港区是我国内陆首个保税港区,也是唯一拥有“水港+空港”的一区双核模式的保税港区。2012年以来,重庆和郑州成为最早的跨境电子商务试点城市,2016年以来在10个跨境电子商务试点城市及先后批复的13个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中,内地城市还增加了合肥和苏州。从2016—2017年的跨境电商贸易数据看,重庆和郑州在贸易规模和模式创新上逐步显示出各自在“一带一路”建设中的综合优势,中西部省份的对外贸易规模虽然与沿海仍然存在差距,但是近年来的增速已经明显高于沿海地区,正不断显示出未来对外贸易发展的巨大潜力。

“一带一路”建设中提出建设“六路”即“水路、公路、铁路、航路、管路和信息高速路”,因此,探索建设自由贸易港,还要跳出“港口就是海港”的概念束缚,发挥中西部城市在“丝绸之路经济带”建设中的区位优势和现代交通的综合优势,全面统筹,合理布局,以内陆无水港区的自由贸易港建设推动“丝绸之路经济带”沿途的外贸发展。

责任编辑:佘小莉校对:郭浩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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