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6】监察法:良好政治生态的瞭望塔

【2018-06】监察法:良好政治生态的瞭望塔

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习近平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施行。监察法是反腐败国家立法,是一部对国家监察工作起统领性和基础性作用的法律。监察法的通过,是反腐败工作法治化的重要里程碑,标志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成果进一步固化为法律制度,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房山区深入学习领会监察法精神实质,坚持以监察法为遵循,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决策部署上来,落实到推动监察法实施、强化国家监察的实际行动中去,把监察法要求转化为房山区的生动实践。

监察法的重大意义和实践价值

监察法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旗帜鲜明地把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作为国家监察工作的根本政治方向,是党的十九大报告中关于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大部署,是在反腐败工作经验基础上的重大制度创新。

一是坚持和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以零容忍态度惩治腐败是中国共产党鲜明的政治立场,是党心民心所向,必须始终坚持在党中央统一领导下推进。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和制定监察法是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我国政治制度、法律制度建设中的一件大事,具有里程碑的意义。监察法明确“各级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与党章关于“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专责机关”相呼应,是通过国家立法把党对反腐败工作集中统一领导的体制机制固定下来,构建党统一指挥、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

二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当前的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要求相比,我国的监察体制机制存在着明显不适应问题。监察力量分散、监察范围过窄、纪法衔接不畅,一些地方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先移后处”“先法后纪”,甚至出现“带着党籍蹲监狱”等,是反腐败斗争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制定监察法,就是通过制度设计补短板,实现对行使公权力公职人员的监察全覆盖,体现依规治党与依法治国、党内监督与国家监察有机统一,不断强化党和国家的监督效能,探索出一条党长期执政条件下实现自我净化的有效路径。监察法提高了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化、规范化、法治化水平。

三是推动反腐败工作规范化、法制化。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监察体制改革的一系列思想和论述,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监察法的魂和纲,是做好国家监察工作的思想武器和行动指南。监察法明确了国家监察工作的一系列重大问题,用留置取代“两规”措施,并规定严格的程序,有利于解决长期困扰我们的法治难题,巩固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成果,创新和完善国家监察制度,保障反腐败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同时,监察法实现了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的有机统一。

推动房山区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

法律的权威和生命力在于执行。房山区深入学习贯彻执行监察法,明确纪委监委是政治机关,纪检监察干部要坚守责任担当、忠诚履职尽责,以监察法为瞭望塔,营造房山区良好的政治生态。

一是深化拓展监察体制改革成果。2016年11月开始,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在北京、山西、浙江先行先试,房山区在市纪委、区委领导下,取得了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阶段性胜利。国家监察委的组建,意味着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基本结束,站上了新的起点。要牢牢把握宪法修正案和监察法的精神实质,不断增强深化改革的坚定性和自觉性。要紧紧围绕构建党统一指挥、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严格依据党章党规党纪和宪法法律法规履行职责,统筹安排、精准施策,在依法履职、纪法贯通、法法衔接、行使职权和完善配套法规制度上求深入,形成监察机关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体制机制,发扬艰苦奋斗精神,深化拓展监察体制改革成果。

二是在履职尽责上下功夫。纪检监察机关既是执纪机关又是执法机关,负有党内监督、国家监察双重责任,履行监督执纪问责、监督调查处置双重职责。要用好党章党规党纪和宪法法律法规“两把尺子”,坚持把净化党内政治生态和净化社会政治生态有机结合,把握好“树木”和“森林”的关系,深化运用“四种形态”,抓早抓小,在“好同志”和“阶下囚”之间的广阔地带依法履行职责,切实维护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队伍的纯洁性,当好政治生态“护林员”。纪检监察机关的首要职责是监督,要在细化监督工作的职责定位、权限手段、方式方法和工作程序上下功夫,摸清底数,强化对各类监察对象的日常监督。推进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相互衔接、优势互补,加快建立健全巡察监督、派驻监督、监察监督互相协同、互相制约、互相贯通的工作运行机制,形成监督合力。推进监察体制改革向基层延伸,完善监察专员和特聘监察员制度,把监察职能全面落实到街乡镇、社区村,使全面从严治党、强化监察监督覆盖到“最后一公里”。坚决查处涉黑涉恶腐败问题,深挖彻查黑恶势力“保护伞”,从源头上铲除黑恶势力滋生的土壤。持续深化“为官不为”“为官乱为”专项治理,结合房山区实际,紧盯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铁面执纪,严肃问责,巩固发展反腐败斗争压倒性态势,严肃查处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

三是纪检监察队伍要受到更严格的监督。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信任不能代替监督,监督无禁区,任何权力都要受到监督。纪检监察队伍责任很重,是监督别人的,更要受到严格的监督。各级党委对监察委员会的监督是最有效的监督。在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方面,监察法第七章一方面规定了人大监督、司法监督、民主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等外部监督,另一方面规定了内部监督制度。监察法与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相衔接,规定了严格的内部监督机制。要求设立专门的内部监督机构,建立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预登记备案制度,规定回避制度、离岗离职从业限制制度、案件处置重大失误责任追究制度等,引导和监督监察人员忠于职守、秉公执法,清正廉洁、保守秘密。监察法直面问题、改革创新,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坚决防止“灯下黑”,为建设让党放心、人民信赖的纪检监察干部队伍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纪检监察干部要按照习近平总书记的要求,行使权力慎之又慎,自我约束严之又严,切实履职尽责,不辜负党和人民的信任和重托,确保惩恶扬善的利剑永不蒙尘。

责任编辑:郭浩校对:刘佳星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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