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实地方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工作

做实地方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工作

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的一项重要职权。近年来,我们紧扣发展大局,充分发挥人大职能作用,认真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为城市建设与发展凝聚新动力。

确保重大事项的选择精准务实。紧紧围绕经济社会发展的中心工作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可以更好地彰显人大工作的政治性、法律性、人民性和权威性。一是围绕党委高度重视的重大事项,把决策及时转化为决议决定。坚持正确政治方向,通过法定程序把党委主张凝聚成人民的共同意愿,更加鲜明地确立聚焦富民的发展取向和工作导向。二是围绕法律赋权的重大事项,严格依法作出决议决定。根据地方组织法的规定,我们每年都依法审议并作出关于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年度财政预算执行和审计情况、年度财政决算等决议,保证计划和财政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作出批准部分计划指标调整的决议,为经济转型升级留下足够空间。三是围绕人民群众期盼的重大事项,针对热点难点问题作出决议决定。良好的生态环境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要加快生态市建设规划、加大生态市创建力度,明确将城区绿地予以永久性保护,对确因重大项目建设必须动用受保护绿地的情况,做好补偿工作。四是围绕“一府两院”工作中的薄弱事项,紧贴全市实际作出决议决定。全面了解事关地方发展的重大问题,确保决议决定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规律,符合地方发展实际。推动政府更好地规划、建设城市,提升城市品位,优化人居环境。同时,推动城市总体规划局部调整、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工业企业壮大、特色中心镇建设、现代农业发展,通过法治方式和法治渠道,推动形成共识,凝聚发展合力。

促进重大事项决议决定的有效执行。法律的生命力在于执行,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关键在于落实。建立决定权与立法权、监督权、任免权综合运用的联动机制,加强过程监督,保证决定权成果的落实。首先,做好决定权与立法权的衔接。立法权是决定权最根本、最重要的体现形式。对于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处于探索或者试验阶段的措施,尚未形成成熟经验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可以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来先行尝试;通过一定时间的运行后,根据实际效果和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再研究是否上升到立法层面予以规范。其次,深化决定权与监督权的融合。监督权既是决定权的延伸,也是决定权的保障。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和跟踪督办制度,综合运用听取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约见等多种监督手段,定期检查决议决定执行情况及存在的问题。最后,推进决定权与任免权的协作。人事任免权是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任免使用方面行使决定权的重要体现。在坚持党管干部原则的前提下,把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相关制度作为任前法律知识考试的重要内容,把决议决定落实情况纳入干部述职评议的范围。

推动顶层设计在基层落地生根。贯彻落实党中央对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工作提出的要求,必须健全完善制度体系推动中央精神的有效执行。一方面,厘清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范围。对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重点和范围作出制度化安排,将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和重大项目的实施、重大财政支出项目等,纳入政府应当依法向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的重大事项范畴。另一方面,规范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流程。落实重大事项决定权有赖于各环节的完善。由党委办牵头召开人大办、政府办参加的联席会议,建立通报、沟通和协商机制,保证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程序一经启动,就有相应机制保障。加强合法性审查和科学性论证,发挥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的主体作用,扩大人民群众有序政治参与,提高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水平。

(作者系江苏省淮安市人大常委会常务副主任)

责任编辑:刘宇同校对:刘佳星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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