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建立与改革走过了不平凡的70年历程,浇铸了一代又一代社会保障工作者辛勤的汗水,取得今天这样的成绩很不容易。站在我国即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节点上,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的关键节点上,回顾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和发展的历程,很有必要。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与发展
(一)改革开放前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与发展
1.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形成与建立阶段(1949-1957年)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国家进入全面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建立阶段,当时,社会保障制度建立完全服从服务于经济建设和计划经济体制。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最早是从全民所有制企业开始的,县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参照执行。国家机关与事业单位实行公费医疗、死亡抚恤等社会保障项目。
1950年,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颁布《救济失业工人暂行办法》,对城镇失业工人的救济范围、救济标准、方法及资金来源作了明确规定。1951年,政务院批准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这是我国第一部统一的社会保险法规,对建立我国企业职工社会保险体系架构具有重要意义。这部法规明确了除失业保险以外的养老、工伤、生育、遗属等基本保险项目,为我国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制度发展奠定了基础,也是我国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制度的基本法律依据。195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女工保护条例(草案)》完成,标志着我国女工劳动保护制度形成,它也是我国保护女工权益的第一部法规。1957年,卫生部颁发的《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是我国工伤保险的专门法规,促进了我国职业病防治工作。
在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会保障方面,1950年以来,国家逐步通过单项法规形式对工作人员的疾病、养老、生育、死亡抚恤等作出规定。1950年12月,经政务院批准,内务部颁布《革命工作人员伤亡褒恤暂行条例》;1952年6月,政务院颁发《关于全国各级人民政府、党派、团体及所属事业单位国家工作人员实行公费医疗预防的指示》;1952年9月,政务院颁发《关于各级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在患病期间待遇暂行办法》;1955年4月,国务院颁发《关于女工作人员生产假期的通知》,同年9月,财政部、卫生部和国家人事局联合颁发《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子女医疗问题的通知》;1956年,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女工保护条例(草案)》;1955年12月,国务院颁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休处理暂行办法》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职处理暂行办法》。1950-1955年,政务院及主管机关陆续颁布7个单行条例、办法,对国家机关、党派团体、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伤亡抚恤、医疗、疾病、生育、退休、退职等待遇作出规定,初步建立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社会保障制度。这一时期对全民所有制企业采取按工资总额一定比例提取劳动保险金的办法,统一调配使用,社会保障体系初步形成。1957年末,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2451万人,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650万人,年支付保险福利费总额27.9亿元,占当时年工资总额的17.9%。
这一时期社会保障制度总体特征:一是建立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企业职工社会保障制度体系的基本架构;二是确保这一时期国家经济建设和抗美援朝战争对社会保障的需要,起到了维护社会稳定的作用;三是起点低、覆盖广、法规层次低。
2.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发展与徘徊阶段(1958-1978年)
1958-1978年,是我国经济建设曲折发展阶段。这一时期社会保障制度虽然没有大的改革和变化,但社会保障项目更加丰富与健全,社会保障管理有所加强,待遇标准有所提高。国务院陆续出台了大量社会保障法规和规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出台的社会保障制度作出进一步完善和修改。
一是修改补充了干部、工人退休退职规定,使退休退职制度更加健全。在退休制度方面,1958年2月,国务院颁布《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在退职制度方面,1958年3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退职处理的暂行规定》。
二是在疾病保险方面,改进了公费医疗与劳保医疗制度。主要针对企业职工劳保医疗和国家工作人员公费医疗中存在的管理和浪费问题,提出了一些改进措施。比如:看病要收挂号费,营养滋补药品除特批外,一律自理;职工因公负伤、因职业病住院,个人适当负担膳食费。在职业病保障方面,对硅肺病人生活待遇、还乡休养待遇等作出具体规定。
三是对精简下放职工的生活安置问题作出了相关规定。1962年6月,颁布《国务院关于精简职工安置办法的若干规定》,凡是精简下来的老弱残职工,符合退休条件的作退休安置,不符合退休条件的作退职处理。对家庭生活有依靠者,发给退职补助费,家庭生活无依靠者,由当地民政部门按月发给相当本人原标准工资的40%的救济费。
四是在社会保障业务管理方面,制定出台了一些有利于加强社会保障管理和方便职工保险待遇领取的制度和办法。有卫生部和全国总工会研究制定的《批准工人、职员病、伤、生育假期试行办法》、1960年7月全国总工会制定的《关于享受长期劳动保险待遇的异地支付试行办法》。此外,调整了学徒工的社会保障待遇,建立了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并得到一定发展。
十年动乱期间,我国社会保障制度遭到严重破坏。十年动乱结束后,国家重新把工作重点转移到经济建设上,社会保障工作处于恢复重建状态。1978年6月,颁发了《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1980年9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的暂行规定》。这一时期主要配合平反冤假错案工作,对恢复老干部工作和社会保险待遇作出一系列决定。1980年3月,国家劳动总局、全国总工会联合发布《关于整顿和加强劳动保险工作的通知》,恢复劳动保险金的提取与统筹工作。同时,集体所有制企业的社会保障制度也得到恢复。
(二)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保障制度进入全面、系统的改革创新时期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大体上经历了以下3个阶段:
1.1978-1992年,以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为重点的改革探索阶段。在养老保险方面,1984年开始的国有企业改革冲击了传统的劳动保险制度,为平衡不同企业的退休费用负担,广东、江苏等地的企业开始试行退休费用社会统筹,使“企业保险”向社会保险迈出了第一步。1986年,国务院决定在国有企业新招工人中实行劳动合同制,建立劳动合同制职工的养老保险制度,个人按本人工资的3%缴费,改变了过去完全由国家和企业负担的办法,第一次实行个人缴费制度。1991年,国务院颁布《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确定了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规定社会养老保险费用由国家、企业和个人三方共同负担,实行社会统筹。在医疗保险方面,针对公费医疗和劳保医疗的固有问题,各地探索医疗费用与个人利益挂钩、医疗费用定额管理、大病医疗费用社会统筹等改革办法。1989年,国务院推进“加快社会保险制度的改革”,在丹东、四平、黄石和株洲4个城市开始试行大病医疗费用的社会统筹,并逐渐在部分地区推广。在失业保险方面,1986年,国务院颁布《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第一次明确对国营企业职工实行待业保险制度,标志着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的建立。此外,逐步恢复发展救灾救济、农村五保供养等社会救助制度,1987年开始通过发行福利彩票(有奖募捐券)筹集社会福利资金。
总之,1978-1992年这一阶段的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是作为国有企业改革的配套措施展开的,在与国有企业改革紧密相关的一些项目上突破了原有计划经济的束缚,开始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保险项目,如提出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探索医疗保险社会统筹、初步建立失业保险制度等。
2.1993-2002年,社会保障制度进入改革深化和制度框架初步形成阶段。1993年,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将社会保障制度作为构筑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五大体系之一,提出建立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优抚安置、社会互助和个人储蓄保障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养老和医疗保险制度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模式。
已有0人发表了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