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港国安公署是“香港安全的使者”

驻港国安公署是“香港安全的使者”

7月8日上午,中央政府驻香港维护国家安全公署正式在香港揭牌。

连日来,特区国安委、律政司和警务处国安专责部门依法成立并展开工作,行政长官开始依法指定国安案件的审理法官,香港国安法第四十三条实施细则公布生效……所有这些,标志着香港维护国家安全的执行机制已基本形成。

香港国安法公布实施,开启了香港由乱到治的重大转折。香港国安法不是摆设,必须管用,需要有强有力的执行机制作保障,必须有抓手。设立驻港国安公署,是中央政府履行维护国家安全根本责任的重大举措,是香港国安法能够切实管用的有力抓手。作为中央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驻港国安公署和特别行政区有关机构按照香港国安法规定的职责开展工作,共同构成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执行机制,共同履行维护国家安全的宪制责任,确保有关法律执行到位、有效实施。

国家安全本属中央事权,中央有权力也有责任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维护国家安全。基于对香港特区的充分信任,中央授权特区管辖绝大部分案件,但中央也保留在极其特殊的情况下对香港特别行政区发生的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案件实行管辖的权力。

具体而言,驻港国安公署和国家有关检察、审判机关只在三种特定情形下对极少数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行使管辖权:一是案件涉及外国或者境外势力介入的复杂情况,特别行政区管辖确有困难的;二是出现特别行政区政府无法有效执行香港国安法的严重情况的;三是出现国家安全面临重大现实威胁的情况的。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驻港国安公署不能自行决定对某个案件行使管辖权,由驻港国安公署管辖的犯罪案件只是极少数,且有严格的执行程序,即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或者驻港国安公署提出、报中央人民政府批准。作出这样的制度设计,说明中央充分尊重香港的高度自治权。

设立驻港国安公署,是香港维护国家安全必不可少的关键环节,但不会取代香港特区有关机构,不会影响香港特区对自身管辖案件享有的执法权、检控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中央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两个执法司法主体依照各自法律开展执法和司法活动,各自形成一个闭环,职责分工和案件管辖划分清晰,又形成一定的互补、协作、配合关系。这将使香港维护国家安全的制度体系更加健全,打击危害国家安全的各类行为和活动更加有力。

国安利剑高悬,不甘心失败的反中乱港分子故伎重演,伺机抹黑内地司法制度和法治状况,对驻港国安公署进行污名攻击。不过,他们别有用心的谎言在事实和法律面前一戳就破。一个众所周知的事实是,中国内地拥有健全的法律制度和良好的法治环境,中国“司法程序质量”指标已连续两年在世界银行的营商环境报告中排名第一。国家安全机构在内地办案也要严格依法办事,并有严格的程序限制,不可能到了香港反而可以为所欲为。驻港国安公署在香港定会严格依法履行职责,依法接受监督,不会侵害任何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

当下,有部分香港市民对中央驻港国安机构尚有一些担心和疑惑,这是正常的。历史是最好的老师,回归前,香港社会也有过这样那样的担心和忧虑,但回归后的事实让所有“流言”都“消散在风中”。我们相信,有香港国安法保驾护航,有驻港国安公署和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机构携手努力,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和活动一定能够得到有效防范、制止和惩治。

时间终将证明,驻港国安公署是“香港安全的使者”,也是“国家安全的守门人”。

责任编辑:李娇校对:董洁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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