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辟宪法学发展的新境界

开辟宪法学发展的新境界

宪法是各种社会改革与转型在法治层面的终极表现形式,社会大变革时期往往就是宪法学发展最活跃的时期,人类思想史上许多影响深远的宪法理论和制度都孕育诞生于风云激荡的历史大变局之中。当今中国社会主要矛盾正发生着深刻转化和调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已经进入新时代,这既为宪法学发展确立了新的历史方位,也使宪法学承载着新的历史使命并呈现出新的演进趋势。

宪法学的时代精神

宪法学的时代精神是统领宪法学各种价值理念、理论知识的灵魂与核心,是支撑宪法学整个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的基石与根本。

“坚持党的领导”是宪法学的根本原则。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内在要求和根本保证,也是我国宪法的基本精神和明确规定。2018年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将“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庄严载入宪法,这就在“历史的选择”和“人民的选择”之外,为坚持党的领导与时俱进地注入了宪法规范的法治内涵。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和执政根基,提高党依法治国、依法执政的能力和水平,同样是宪法学研究必须牢牢坚持的政治方向和根本前提,是贯穿于宪法学研究的永恒主题和灵魂。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是宪法学的核心价值。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是我国宪法的本质属性与目的性价值。宪法通过对“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明确宣示,通过对人民当家作主制度体系的科学建构和公民基本权利的系统规定,彰显着坚持人民主体地位、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的宪法理念与价值诉求。而权利规范体系与保障机制的不断健全与完善,则始终是我国宪法学研究的重点关注,由此而形成的丰硕研究成果已经成为宪法学的重要学术资源。

“坚持宪法法律至上”是宪法学的基本立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坚持宪法法律至上;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而宪法所确立的权力运行规则与机制,其主旨就在于确保一切国家机关都必须在宪法预设的范围和轨道内有效运行,以形成统一领导、权威高效、覆盖全面、配置合理的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这已经成为宪法学的重要研究领域并促进着国家机构教义学的实质性形成与发展。

“依宪治国、依宪执政”是宪法学的核心关切。我国宪法集中反映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理论、制度、文化的发展成果,是党和国家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中心工作、大政方针、重要方略在国家法制上的最高体现,是新时代治国理政的规范依据和制度遵循。而要充分发挥宪法在实现良法善治和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中的基础性地位和统领性作用,就必须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真正使宪法所蕴含的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因此,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历来是我国宪法学研究的热点和焦点,并涵盖了认识和理解中国宪法理论与实践的几乎所有核心议题。

“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是宪法学的逻辑起点。我国宪法来自对历史经验的深刻总结与反思,立基于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伟大实践,是党领导人民长期奋斗历史逻辑、理论逻辑、实践逻辑的智慧结晶,是推动国家发展进步、维护人民根本利益、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根本法治保障。因此,立足中国经验、面向中国问题、深察中国国情,形成关于中国宪法发展内在逻辑与独特品质的原创性理论和规律性认识,凝练符合中国实际、体现中国特色、彰显中国气派的宪法理论体系和制度模式,是当代中国宪法学日趋成熟和理性的重要标志。

准确运用宪法学的科学方法

马克思主义是科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是理解和把握宪法本质与规律的“伟大的认识工具”。宪法学发展必须坚持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在这一根本方法论的统领之下,宪法学具体的研究方法包括:

价值分析方法。宪法从来都不仅仅是一个有关合理化统治的纯粹技术性规程,也不仅仅是关于国家政治结构和政治过程的事实性描述,更重要的是确立了一整套控制权力、保障权利的价值理念和制度安排,体现着人们对一种理想社会秩序的追求与向往。我国宪法不仅蕴含着立宪主义的价值取向和规范功能,更担负着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历史重任和建构使命;其关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倡导与规定,更是当代中国道德建设的法治化表达,是促进德法共治、德法融合的生动体现。因此,任何关于宪法问题的研究都无法回避价值层面的考量与判断。

规范分析方法。宪法是一系列原则、规则和制度的规范载体。我国现行宪法将党领导人民进行革命、建设、改革的成功经验和伟大成就铭刻于庄严的宪法文本,将新时代治国理政的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根本制度、基本制度、重要制度凝练为规范的宪法条款,以其至上的法制地位和强大的法制力量有力促进和保障着国家各项事业的发展进步。因此,宪法学研究必须尊重并认真对待宪法文本,对其规范意义和价值内涵进行条分缕析,对其演变发展的内在规律和基本趋势予以科学预测,以使宪法规范体系更加成熟和定型。

实证分析方法。宪法学研究当然不能停留于抽象的价值理念和静态的文本规范,还应该将研究的目光投向立体的、丰富生动的宪法实践,关注现实中真实的宪法、行动中的宪法,使各种宪法理论与制度在不断的行动过程中受到检验与调适并不断更新完善。唯其如此,才能使理论研究发挥出最大的社会效益,并形成对中国宪法问题具有足够解释力和涵盖度的科学理论与研究范式。

历史分析方法。新中国宪法发展的不平凡历程映射着我国社会风起云涌、波澜壮阔的时代变迁;历经七十载跌宕起伏的宪法实践和坎坷曲折的试错纠错之后,宪法精神和理念已经深深镶嵌在了中国社会的发展进程之中,并展现出了旺盛的生命力和巨大的优越性。从历史视角观察和分析我国宪法的演变脉络,不仅可以为我们今天的法治建设提供有益的镜鉴与启示,而且可以从历史经验中把握宪法发展的时代脉搏和未来趋势。

整合主义研究方法。从学术脉络看,“政治学的宪法学”“社会科学的宪法学”“法律学的宪法学”先后出场,反映了中国宪法学方法论意识的觉醒和专业性的增强,尤其是规范宪法学与政治宪法学经过多个回合的学术争鸣,形成了开放、多元且具有反思精神的方法论立场。的确,只有综合运用不同学科和理论言说的有益资源与研究方法,才能对复杂的宪法现象做出客观而全面的分析与判断,并为理论创新、实践创新、制度创新提供多维度的智慧和力量。

统筹推进宪法学的协调发展

宪法学发展不仅是一种方法性的实践活动,更是一种创造性的理论探索。为回应新的时代需求和历史使命,宪法学应当在统筹协调好以下三组关系的基础上实现新的突破和跨越。

政治情怀与法治追求。宪法自其诞生之日起,便与政治有着内在的密切关联,是一个国家政治理念、政治体制、政治实践、政治目标的综合体现与法治化表达,这就决定了宪法既是国家法,也是政治法,宪法学研究应当始终关注政治现实而不可能游离于政治之外。我国宪法是党领导人民通过科学民主程序而形成的根本法,集中反映着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具有鲜明的政治属性和政治功能。因此,宪法学应当在坚持宪法是法的逻辑前提下,以强烈的政治担当和政治使命感,深刻阐释中国社会发生历史性变革、取得历史性成就背后的宪法“密码”,积极从宪法学角度为“中国之治”著述立论、建言献策,讲好中国宪法故事,树立中国宪法自信,并以坚定的宪法自信来树牢“四个自信”,以高度的宪法意识来增强“四个意识”,以至上的宪法权威来做到“两个维护”,使宪法学在政治性与法律性的深度交融和良性互动中,展现出强大的生机与活力。

问题意识与理论创新。宪法学是实践性很强的经世致用之学,坚持问题导向是宪法学的内在要求和理论品格,宪法史上那些熠熠生辉的思想学说无不是在发现问题、研究问题、解决问题的过程中形成并展现出其巨大价值和意义的。当代中国的一系列重大而全新的宪法理论和实践问题,迫切需要在学理上做出令人信服的科学解答:为什么“宪法与国家前途、人民命运息息相关”;为什么“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首要任务和基础性工作”;如何“把国家各项事业和各项工作全面纳入依法治国、依宪治国的轨道”;如何使宪法为“实现国家富强、民族振兴、社会进步、人民幸福”提供根本的法治保障,等等。对这些时代课题的深入探索和研究,正是推动宪法学理论创新的源头活水和强大动力。这就需要宪法学坚持问题意识和需求导向,以宏大的学术抱负和热诚的理论思考,聆听时代之声、回应时代之问,为新时代治国理政的中国方案和中国经验提供坚实的学理支撑和智力支持。

本土资源与国际视野。任何宪法理论和实践都必然依托并受制于特定国家的历史叙事与民族记忆,具有独特的“地方性”色彩。我国宪法及其知识体系当然根植于中国社会土壤,彰显着鲜明的中国精神和中国元素。因此,宪法学研究应当彻底摆脱“移植宪法学”的拿来主义心态,强化思想观点的主体性和原创性,着力从博大精深的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鲜活生动的当代中国法治实践中汲取理论创新的动力和源泉。同时,宪法学研究要树立国际视野,重视不同宪法文化的相互激荡和交流互鉴,善于从新时代标志性法治命题中,提炼易于为国际社会所理解和接受的宪法新概念、新范畴、新理论,自觉从学理上向世界清晰、准确地表达中国宪法的特色和优势,加快构建具有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中国气派的宪法学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并努力为全球治理和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贡献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

作者:郑州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苗连营,郑州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宋甲楠

责任编辑:刘宇同校对:刘佳星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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